虚阁网 > 蔡元培 > 中学修身教科书 | 上页 下页
第五章 职业 第三节 官吏


  佣者及被佣者之关系,为普通职业之所同。今更将专门职业,举其尤重要者论之。

  官吏者,执行法律者也。其当具普通之智识,而熟于法律之条文,所不待言,其于职务上所专司之法律,尤当通其原理,庶足以应蕃变之事务,而无失机宜也。

  为官吏者,既具职务上应用之学识,而其才又足以济之,宜可称其职矣。而事或不举,则不勤不精之咎也。夫职务过繁,未尝五日不暇给之苦,然使日力有余,而怠惰以旷其职,则安得不任其咎?其或貌为勤劬,而治事不循条理,则顾此失彼,亦且劳而无功。故勤与精,实官吏之义务也。世界各种职业,虽半为自图生计,而既任其职,则即有对于委任者之义务。况官吏之职,受之国家,其义务之重,有甚于工场商肆者。其职务虽亦有大小轻重之别,而其对于公众之责任则同。夫安得漫不经意,而以不勤不精者当之耶?

  勤也精也,皆所以有为也。然或有为而无守,则亦不足以任官吏。官吏之操守,所最重者:曰毋黩货,曰勿徇私。官吏各有常俸,在文明之国,所定月俸,足以给其家庭交际之费而有余,苟其贪黩无厌,或欲有以供无谓之靡费,而于应得俸给以外,或征求贿赂,或侵蚀公款,则即为公家之罪人,虽任事有功,亦无以自盖其愆矣。至于理财征税之官,尤以此为第一义也。

  官吏之职,公众之职也,官吏当任事之时,宜弃置其私人之资格,而纯以职务上之资格自处。故用人行政,悉不得参以私心,夫征辟僚属,诚不能不取资于所识,然所谓所识者,乃识其才之可以胜任,而非交契之谓也。若不问其才,而惟以平日关系之疏密为断,则必致偾事。又或以所治之事,与其戚族朋友有利害之关系,因而上下其手者,是皆徇私废公之举,官吏宜悬为厉禁者也。

  官吏之职务,如此重要,而司法官之关系则尤大。何也?国家之法律,关于人与人之争讼者,曰民事法;关于生命财产之罪之刑罚者,曰刑事法。而本此法律以为裁判者,司法官也。

  凡职业各有其专门之知识,为任此职业者所不可少,而其中如医生之于生理学,舟师之于航海术,司法官之于法律学,则较之他种职业,义务尤重,以其关于人间生命之权利也。使司法官不审法律精意,而妄断曲直,则贻害于人间之生命权至大,故任此者,既当有预蓄之知识;而任职以后,亦当以暇日孜孜讲求之。

  司法官介立两造间,当公平中正,勿徇私情,勿避权贵,盖法庭之上,本无贵贱上下之别也。若乃妄纳赇赃,颠倒是非,则其罪尤大,不待言矣。

  宽严得中,亦司法者之要务,凡刑事裁判,苟非纠纷错杂之案,按律拟罪,殆若不难,然宽严之际,差以毫厘,谬以千里,亦不可以不慎。至于民事裁判,尤易以意为出入,慎勿轻心更易之。

  大抵司法官之失职,不尽在学识之不足,而恒失之于轻忽,如集证不完,轻下断语者是也。又或证据尽得,而思想不足以澈之,则狡妄之供词,舞文之辩护,伪造之凭证,皆足以眩惑其心,而使之颠倒其曲直。故任此者,不特预储学识之为要,而尤当养其清明之心力也。


虚阁网(Xuges.com)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