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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 第五节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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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母者,以体育、德育、智育种种之法,教育其子女,有二因焉:一则使之壮而自立,无坠其先业;一则使之贤而有才,效用于国家。前者为寻常父母之本务,后者则对于国家之本务也。诚使教子女者,能使其体魄足以堪劳苦,勤职业,其知识足以判事理,其技能足以资生活,其德行足以为国家之良民,则非特善为其子女,而且对于国家,亦无歉于义务矣。夫人类循自然之理法,相集合而为社会,为国家,自非智德齐等,殆不足以相生相养,而保其生命,享其福利。然则有子女者,乌得怠其本务欤? 一国之中,人民之贤愚勤惰,与其国运有至大之关系。故欲保持其国运者,不可不以国民教育,施于其子弟,苟或以姑息为爱,养成放纵之习;即不然,而仅以利己主义教育之,则皆不免贻国家以泮涣之戚,而全国之人,交受其弊,其子弟亦乌能幸免乎?盖各国风俗习惯历史政制,各不相同,则教育之法,不得不异。所谓国民教育者,原本祖国体制,又审察国民固有之性质,而参互以制定之。其制定之权,即在国家,所以免教育主义之冲突,而造就全国人民,使皆有国民之资格者也。是以专门之教育,虽不妨人人各从其所好,而普通教育,则不可不以国民教育为准,有子女者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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