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阁网 > 蔡元培 > 中学修身教科书 | 上页 下页 |
第四章 国家 第三节 租税 |
|
家无财产,则不能保护其子女,惟国亦然。苟无财产,亦不能保护其人民。盖国家内备奸宄,外御敌国,不能不有水陆军,及其应用之舰垒器械及粮饷;国家执行法律,不能不有法院监狱;国家图全国人民之幸福,不能不修道路,开沟渠,设灯台,启公囿,立学堂,建医院,及经营一切公益之事。凡此诸事,无不有任事之人。而任事者不能不给以禄俸。然则国家应出之经费,其浩大可想也,而担任此费者,厥维享有国家各种利益之人民,此人民所以有纳租税之义务也。 人民之当纳租税,人人知之,而间有苟求幸免者,营业则匿其岁人,不以实报,运货则绕越关津,希图漏税,其他舞弊营私,大率类此。是上则亏损国家,而自荒其义务;下则卸其责任之一部,以分担于他人。故以国民之本务绳之,谓之无爱国心,而以私人之道德绳之,亦不免于欺罔之罪矣。 |
虚阁网(Xuges.com) |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