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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 第四节 名誉


  人类者,不徒有肉体之嗜欲也,而又有精神之嗜欲。是故饱暖也,富贵也,皆人之所欲也,苟所得仅此而已,则人又有所不足,是何也?曰:无名誉。

  豹死留皮,人死留名,言名誉之不朽也。人既有爱重名誉之心,则不但宝之于生前,而且欲传之于死后,此即人所以异于禽兽。而名誉之可贵,乃举人人生前所享之福利,而无足以尚之,是以古今忠孝节义之士,往往有杀身以成其名者,其价值之高为何如也。

  夫社会之中,所以互重生命财产而不敢相侵者,何也?曰:此他人正当之权利也。而名誉之所由得,或以天才,或以积瘁,其得之之难,过于财产,而人之所爱护也,或过于生命。苟有人焉,无端而毁损之,其与盗人财物、害人生命何异?是以生命财产名誉三者,文明国之法律,皆严重保护之。惟名誉为无形者,法律之制裁,时或有所不及,而爱重保护之本务,乃不得不偏重于道德焉。

  名誉之敌有二:曰谗诬,曰诽谤。二者,皆道德界之大罪也。

  谗诬者,虚造事迹,以污蔑他人名誉之谓也。其可恶盖甚于盗窃,被盗者,失其财物而已;被谗诬者,或并其终身之权利而胥失之。流言一作,虽毫无根据,而妒贤嫉才之徒,率喧传之,举世靡然,将使公平挚实之人,亦为其所惑,而不暇详求,则其人遂为众恶之的,而无以自立于世界。古今有为之才,被谗诬之害,以至名败身死者,往往而有,可不畏乎?

  诽谤者,乘他人言行之不检,而轻加以恶评者也。其害虽不如谗诬之甚,而其违公义也同。吾人既同此社会,利害苦乐,靡不相关,成人之美而救其过,人人所当勉也。见人之短,不以恳挚之意相为规劝,而徒讥评之以为快,又或乘人不幸之时,而以幸灾乐祸之态,归咎于其人,此皆君子所不为也。且如警察官吏,本以抉发隐恶为职,而其权亦有界限,若乃不在其职,而务讦人隐私,以为谈笑之资,其理何在?至于假托公益,而为诽谤,以逞其娟嫉之心者,其为悖戾,更不待言矣。

  世之为谗诬诽谤者,不特施之于生者,而或且施之于死者,其情更为可恶。盖生者尚有辩白昭雪之能力,而死者则并此而无之也。原谗诬诽谤之所由起,或以嫉妒,或以猜疑,或以轻率。夫羡人盛名,吾奋而思齐焉可也,不此之务,而忌之毁之,损人而不利己,非大愚不出此。至于人心之不同如其面,因人一言一行,而辄推之于其心术,而又往往以不肖之心测之,是徒自表其心地之龌龊耳。其或本无成见,而嫉恶太严,遇有不协于心之事,辄以恶评加之,不知人事蕃变,非备悉其始末,灼见其情伪,而平心以判之,鲜或得当,不察而率断焉,因而过甚其词,则动多谬误,或由是而贻害于社会者,往往有之。且轻率之断定,又有由平日憎疾其人而起者。憎疾其人,而辄以恶意断定其行事,则虽名为断定,而实同于谗谤,其流毒尤甚。故吾人于论事之时,务周详审慎,以无蹈轻率之弊,而于所憎之人,尤不可不慎之又慎也。

  夫人必有是非之心,且坐视邪曲之事,默而不言,亦或为人情所难堪,惟是有意讦发,或为过情之毁?则于意何居。古人称守口如瓶,其言虽未必当,而亦非无见。若乃奸宄之行,有害于社会,则又不能不尽力攻斥,以去社会之公敌,是亦吾人对于社会之本务,而不可与损人名誉之事,同年而语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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