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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主权与外人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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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九日《申报》载一短评云:“甚矣主权不可属于人也!区区一关余耳,既留以抵到期不付之外债,复留以拨争持不决之赔款;且即以庚子赔款言,在我方以参战微劳,意欲求为无期之展缓,而五国促请注意到期之咨催,几若丝毫不容展缓者然,今更以金法郎之争持,致十一年关税余款,政府虽欲希望稍拨,而无可如何,斯亦足以见主权之所在,不容轻让于外人者。而奈何方饮鸩自甘,日夕以客卿代管为得计?曩昔之越俎姑置勿论,近更进而不已,且将于新税则实行,另由债团照会,谓今后外债未结清时,无论任何用途,中政府不得肆意指拨。夫以明明我国固有之关税,而公然假债团之名,行共管之实,以此日代管关税之客卿,异时即司监督外债之职责,且甚其词曰不得肆意指拨,果置我国主权于何地乎!此更足以见久假不归之非计矣!” 这个短评很不错,很足以表现上海一部分商人的民族精神! (载《向导》第16期 署名:振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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