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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第十三章 商业之起源及小工商业之发展


  前面已经说过,动产发达,一面产生劫掠业,别面产生商业。由商业的发展,又产生近世劫掠的资产阶级社会,这是很值得注意的。

  在自给经济时代的集产村落里面,本来没有商业的地位;当分工在这社会内部初起的时候,不过采用一种换工制(echange de services):如农人给铁匠织匠耕种土地,而铁匠织匠给农人打铁织布。至村落间的交换,不过在一定的时间由各村落的族长做经纪以交换各自剩余的物品。但动产发达城市勃兴的时候,逐渐形成一种商人阶级,专从事于城市间和城市与乡村间的交换事业。这种商人阶级,人们最初是很鄙贱的(印度中间人的阶级叫做贱族),视她如同盗贼;然而她卒于不声不响之中,隶属一切生产者,夺得全般生产的支配权。她的性质原来便是两种生产者间的居间阶级,两种生产者都由她盘剥与掠夺。

  初步的商业是物物交换,对方需要何种物品,都由双方的商人去选择。最初是用牲畜做交换价值的标准;复次是用金银的重量做标准;最后才用铸成的货币做标准。金银货币成为一切商品的商品;这种商品,其中包含一切事物的潜伏状态,他的魔力足以转变一切事物的志愿。

  自给经济的村落社会,除却几种匠人外,无须与外界发生关系。然外来的匠人,最初也是不许入境的,只容许他们住居于村落的边境和城寨以外;在必要时虽准其入城,然居留时间通常不过一年一日。但这种限制是不可以永久的,所以匠人居留权随时扩张,渐渐得受村落一土一屋以为公众服务;公众替他耕作土地,每年给他以粮食。他若解除公众职务的时候,村人对于他的制造品是要随时以谷物去交换的。

  在地当要衢的村落变成为城市之后,城市居留权是很不容易获得的;要获得这种权利,便应缴纳一定的年金。凡属新来的人,不在农地分配,共同使用,以及城市一切公众机关之列。这些权利只有最初占领此土的人们之后裔才得享受。这些后裔,不久便形成为特权团体,贵族社会,豪强城邑,以至封建的贵族政治;而在别一方面与他们相对抗的,则有各种各色的手工匠,外来人,没来历的人。他们为保卫自己对抗豪强贵族封君的继续暴敛计,便组成了各种各色的行业社会(Guild)。这样城市居民的划分,为中世纪全时代阶级争斗的源泉。后来城市既成为生产交易以及增殖流动财富的积极中心,封建财产的范围遂扩张于乡村一切集合财产的上面,而为后来资产阶级的财产做了一个大准备。

  城市有由村落变成的;也有由各种匠人聚集而成的。河口或交通方便的地方,匠人们每每从各方跑来,以交换其制造品和必需品;这些地方不久便成为市场:开始是暂时的,后来遂成为永久的。在这种市场中,不仅各种匠人间互为其需要而互相服务,并且在市集之日(Jours de qoire)趸卖其制造品于外来的商人及与邻近各村落的农人互相交换。

  由此手工业便要逐渐变更其性质,而匠人们也开始从贱民的地位中解放出来:村落社会,不仅轻视商人,而且轻视工匠,因为工匠多半是没有来历与谱系的外人,所以村落容纳工匠居住之屋叫做贱民之屋(Maison du client)。现在贱民的地位是增高了,他预先制好一些工业品,堆积于自己的小店子里面,只等外来的原料来和他相交换。从此以后,他再也不须人家有求于他才去制造物件,但是预计售出之可能而制造物件。从此以后,他于生产者的资格上又加一商人的资格;他把买进的原料制造之后,卖出的时候要变成为三倍的价格。由此,他的小店子自然也要扩大起来,而组合一些的学徒和伙计做他的助手。为购买原料与给付工钱(给与在店主管理下做工作的工人)计,他不得不领有其剩余价值;但这种剩余价值的量是很有限的,雇用的工钱劳动者也是很少数的,所以他决不能成为资本家(至多只能说是资本的萌芽状态),他还要同伙计学徒们一样的劳动。

  行会的组织,一面是反抗城市专利的贵族,别面是防止同业间的竞争。行会最初的性质,是完全平等的,并向一个地方的全体劳动者公开;后来因为利害的关系,逐渐采取防止生产者和生产品过剩的方法而兼调节生产机关之作用,所以每个行会只坚紧的团结每一业的工人,而严格限制其同业的人数。不仅如此,工具和生产方法的发明与变更,也要严格禁止。每个行会有每个行会的特性,对于全体会员有严格限制其工作之责:比如同属于靴匠工会的人员,做新靴的只准做新靴,修理旧靴的只准修理旧靴。至此行会完全成为一种贵族的组织。

  关于卖货的习惯,也有许多嫉妒的规定:到了市集之日,人人皆须遵守固有的习惯,卖货的人不许在街上牵拉行人,要任行人走到他所选择的货摊去买货;若行人已跑过这个货摊而这个货摊的主人越界去兜揽时,便要受严格的处罚。

  然而从矛盾方面看来,个人主义的生产,反能在这样的行业社会里面尽量的存在。中世纪的匠人是一个综合的劳动者,他一方面是生产者,别方面是售出者;一方面是体力的劳动者,别方面是智力的劳动者(如管理生产等)。他单只有依靠几种工具和一种生产便能到处生存。不仅个人可以独立生存,就是城市与乡村也可独立生存。在中世纪的整个时代中,每一省,每一城市,每个村镇,每个封建的田庄,以及每个农人们的住居,莫不年年具备全体居民所必需的粮食与副产品;他们所售出的不过是剩余的谷物,所购入的不过是农具和奢侈品。至于消费品的输入,是没有这样一回事的。所以中世纪的城市,在经济上都是自主的,故各城市都能孤立自存;并且在普遍的相互间的战争中,形成一些的小国家。

  当战败者灭亡,相互间的战争停止后,土地皆归战胜者所有;战胜者要得人民的欢心,必尽可能的建立道路交通上的安宁。由此城市间和各省间的商业大发达,市场大扩张,而形成为手工业的中心。比如十四世纪干德城(Gand)纱罗织业的劳动者竟达五十万之多;商业之盛,可以想见。商业这样的发达,封建城市的社会组织根本的动摇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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