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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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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三年六月十五日) 五月二十七日奉读贵院判决书,所据理由颇露布予等政治主张,使之有目共睹,其是非当否,正如日月经天,江河行地,无待废辞众应瞭然矣。惟是,贵院亦自宣称:“该反对派尚无实行暴动之准备。”仅据予等政治主张而判谓“危害民国及叛国毫无疑义”,而判以徒刑十三年、褫夺公权十五年;似此显有疑意之判决,关系予等罪状之事小,侵害思想、言论自由,阻抑民主政治实现之事大,故不得不将不服判决之理由为贵院缕晰陈之。政府即国家,与夫行使中央统治权者即统治权、即国家之说,贵院亦知其乖谬过于显明,不便公然采用,乃苦心文饰,易以国民党国民政府为建设中华民国之领导机关之义;其词虽与前说异形,而含义所趋仍在与前说同质,其不能据此构成予等叛国之罪,亦复无殊法王路易十四自称“朕即国家”,其意亦以身致法国富强之巨任丰功自许,反之者即目为叛国。 清朝以为中国开辟疆土自夸,中国士大夫亦以“我国家深仁厚泽”颂之,反之者即罪以叛逆;“保中国不保大清”,即爱新觉罗氏穷治康、梁之唯一罪状。自古帝王无论创业继统,悉如梨洲所讥“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公”,此辈专制独夫,其家天下之谬见固已无足申论。独是国民党革命,正为颠覆帝制,标榜建立民国而起,帝政仆而仍继前轨,弃“天下为公”之说,以民国为一党一人之私产,目反之者为叛国,岂其以万世一系之天赋特权自居乎!此于建设民国之约言岂不显然背叛乎!视建设中华民国者之自身即为国家,犹之视建筑房屋之匠人即为建筑物,谓反对建设民国者之自身即为根本推翻民国,亦犹之主张更易匠人即等于毁坏建筑。世间滑稽之论,宁有过于此者乎!再衡以建设中华民国之现状,无冠之王遍于宇内,田赋附加增逾正额十倍以至数十倍,新税名目多至难以悉数,贪夫盈廷,饿殍载道,农夫辍耕于田亩,工贾咨嗟于市廛,鸦片官营已为公开之秘密,士流动色相戒莫谈国事,青年出言偶激辄遭骈戮,民国景象固应如是乎?此即判词所谓“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乎?六年以来内战大小十余次,破坏铁路车辆七千有余,增加内债十余万万。最近更由政府借入美国农产品价值二万万元,即以加速农村之破产,又阴增人民对于未来内战军费之负担,此即判词所谓“于训政时期以内指导人民为革命建设之进行”乎?前年不战而断送东北三省,今年不战放弃热河及平、津以东,南渡之局已重见于今日,崖山之迫亦难免于方来。政府复纵百万虎狼于民间,所谓抗日捐,所谓救国公债,所谓防空捐、飞机捐,成为强征暴敛之最新名词,人民之爱国心渐为迫于暴政苛征之惨痛心情所排而去。瞻念前途令人不寒而栗。此即判词所谓“从事于建设中华民国之领导机关”之所应从事者乎?以予等反对如此建设中华民国之领导机关,而谓为“乘日本之侵略,妄诋政府不抵抗”,而诬为“将中华民国之建设从根本上推翻”,而判以“危害民国及叛国”之罪,“莫须有”三字其何以服天下后世。“图谋变更国体”,亦为贵院判词指责予等危害民国及叛国之一要点。 夫所谓国体其大要有三:曰君主,曰贯族,曰民主共和。由民主共和而改为帝制,或前王复辟,如袁世凯与张勋之所为,固为变更国体;由帝制而民主共和如国民党之所为,虽视前者顺逆不同,而变更国体则一也。民主共和已达改制之极则,过此便无国家改制之可言。世界政论已无于民主共和之外别标新制,即根本已无变更国体之要求者,只在采用若何方法或和平进化或革命斗争,以达到巩固共和发展民主为歧点耳。是以十月革命后之新俄,国体仍属社会主义苏俄联邦共和国也。苏维埃并非新奇怪物,只“工农兵会议”之翻译名词而已,其不独与民主共和无忤,且因而巩固之发展之。先于苏维埃俄国而共和之中国,恢复帝制者二次,至今仍徒有共和民主之名。后于苏维埃俄国而共和之德国,年来帝制复活运动已公然行之国中,魏马宪法不绝如缕。独苏俄共和国日臻巩固,此非世界共见共闻之事乎。以言民主,其一即由大多数人民管理政治,亦即由大多数人民代表政制行使国家统治权,此乃君主一人统治及贵族少数人统治之对称也。是以自英人边沁著作以迄最近美国大总统罗斯福和平申请书,悉以所谓“为大多数人民谋最大幸福”一语相标榜;但以何阶级人民占全国大多数,资产阶级政论家自来避而不言,以自君主贵族衰亡以来,财产权以至统治权悉操诸极少数人资产阶级之手,彼单所标榜之民主政治,虽与君主或贵族专制有别,而仍不越统治者资产阶级之狭小范围,所谓大多数人民幸福等诸空头支票。惟自占人民大多数之工人、贫农苏维埃政权成立以来,始获睹真正大多数人民统治之实现;在此政权统治之下,大多数人民幸福始庶几可得可期,亦惟有经过此政权,始有达到全民福利之途径。盖以任何优良之社会制度,只能使人人为生产者(工人或农民),不能使人人为剥削者(资本家或地主),苏维埃政权正为消灭剥削制度之工具,人剥削人之制度消灭,始有全民福利之可言。 即以欧美资产阶级所标榜之民主国家而论,所谓民主,虽实际只限于狭小范围,而其统治者亦不敢公然躬自撕毁其民主之假面,不得不以普选议会之名,掩饰其专政。是以目组织共产党,宣传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苏维埃政制为违背民主共和,为危害国家,为叛国者,在欧美标榜民主之国家实属罕闻之事;即在君主立宪之英国,不独二百余年来无人目所谓“王之反对党”为叛逆,即今之共产党亦不被认为犯罪集团,其公布政纲、竞争选举、列席国会与法、德诸国无异。两月前独立工党集会时,党魁其高呼打倒现政府,高呼推翻资本主义制度,亦不曾以图谋变更国体,危害民主政治及叛国被控于法庭。统治英国之资产阶级何以如此宽容,以不便自毁其民主之假面。故“特克诺克拉西”运动方轰行于美国,近复延及法兰西,其公然拮〔抨〕击资本主义及私产制度,主张根本取消之,主张组织技术家苏维埃,以实现技术家之统治,主张以“能力证券”代替金银货币,其论旨、其方策虽为左方之共产主义者及右方之资本主义者所夹击,然不闻美、法政府曾以推翻现行制度、图谋变更国体、危害共和民国及叛国罪之,美、法之统治者何以如此宽容,亦以不便自毁其民主之假面。故独至东方民国之统治者仅此民主假面亦不惜躬自毁也,即此一点,已充分说明危害民国者乃所谓建设民国之领导机关之自身而非他人也。欧人有言曰:“民主政治不适用于野蛮民族”,吾人深吟此语宁不痛心! 此予等所以主张继续革命,实现苏维埃政权,以完成第一次、第二次革命所未完成之民主任务所由来也。贵院判词谓予等主张苏维埃政制为变更国体,为危害民国,实属无稽。盖以苏维埃政制并与民主共和无忤,在民国而图谋变更国体仅只恢复帝制之一途,由北京政府而国民政府,由国民政府而苏维埃政府,均民主政治发展之必然趋势,根本与国体问题不相牵涉也。北京政府由北洋各派相继行使中华民国中央统治权者十余年,吾人能谓十六年北伐战争为变更国体,为危害民国乎?复次,贵院判词又以“中华民国为民主国家,其主权寄于全民,故凡属中华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在苏维埃国家,则主权仅寄于工农阶级,除此特殊阶级以外之人,皆无参政权。两种制度“显然为两种国体”为言,予等于此则益有说焉。吾人第一须知民主之定义,即为由大多数人民管理即统治国家,无所谓全民主治之说,所谓“全民主治”或“全民统治”及“全民政治”者,皆不合逻辑之言,近代统治国家之资产阶级用以欺骗人民者也。最新之工农苏维埃政制,乃民主制之最后最高阶级,亦仅只达到以大多数人民统治国家已耳。过此以往,必待剥削制度消灭,因之阶级消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界限消灭,夫然后乃有真正全民平等之一境。谓阶级存在而全民得以平等者,非有意欺世亦自为童稚。剥削阶级因有被剥削而存在,统治者乃对于被统治而言,既无被统治者则全民政治所统治者何人?所以剥削制度及统治、被统治阶级既已消灭,全民平等之社会既已出现,则所谓国家统治权及一切政制悉成为历史上过去名词矣。故曰“全民主治(全民统治)(全民政治)”皆不合逻辑之诳言也。 吾人第二须知主张苏维埃政制之共产党人,固不屑以全民统治之妄语欺世欺人,而并世英、美、法、德等号为民主之国家,其实际无一非资产阶级专政,所谓民主更无不限于其阶级之狭小范围,占人民大多数之工农劳苦贫民,胥隶属于被统治者之地位。至于在数十万国民党员统治下之中华民国四万万人民,益复被谥为阿斗,更明明无参政之权,兹忽为之曰全民,未免过于揶揄;判词谓为“全民主治”不知置国民政府现行之“党治”及“训政”制度于何地?谓予等图谋变更“全民主治之中华民国国体”,更属无的而放矢矣。夫“主权”及“统治权”,乃英、法、德文“权威伦特”一语之异议,后一译名视前者较有实际意义。 所谓“主权在民”,所谓“主权属于人民全体”,所谓“主权寄于全民”,其空洞无实权,以视清代加头品顶戴、赏穿黄马褂尤过之,以故虽袁世凯以至曹锟,亦并不惜承认“主权在民”之说,盖以主权而不行使,仅只在之、属之、寄之之虚名,实际统治者固不惜慷慨奉送也。倘责以应由大多数人民行使统治权,则必闻而大骇矣。“由中国国民党代表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大会闭会时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此非赫然载在国民政府所须颁布之约法者乎?即宋财长最近在美国人面前之饰词,亦仅云“中国政府之后盾筑在强固之中产阶级”,奈何贵院判词竟以所谓“主权寄于全民”与“全民政治”为之遮饰耶!吾辈无欺之共产党人,固尝提出由无产阶级、贫农专政之苏维埃政制之主张,以诉诸人民公意,此一政制特为对待剥削阶级少数人,以专政以实现被剥削者大多数人民行使统治权之真正民主国家者也。持试此以与现行政制两两相较,孰为合于民主制度,孰为危害民国,尚希贵院平心静气一思之。 贵院判词当有最后之一盾,即现行法律是也。兹姑退一步而在法言法,按之现行刑法,关于平时外患罪、战时外患罪、泄露秘密罪,均有具体说明:关于内乱罪,乃以“意图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僭窃土地或紊乱国宪而着手实行者”为条件,予等固未有此判词亦未援侵此条文。再退一步而言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此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谓“叛国之宣传”,何谓叛国并无定义,稽之此法全文亦无反对国民党、国民政府,即为危害民国及叛国之明文规定。贵院判词所援用者何为“按诸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第二款之立法精神”,贵院仅知揣摸该法之“立法精神”,而忘却民主国家所应尊重之思想、言论自由精神,而且于法律明文之外揣摸“精神”,此种神秘方法,在法言法者固应如是乎?依上所述,予等认为贵院判词于理于法两具无当,此即所以不服判决要求上诉之理由也。 陈独秀 六月十五日 《法治周报》第一卷第三十三期 1933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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