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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特税问题


  (一九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军阀官僚们对商民横征暴敛,商民当然应有正当的反抗。此次江浙两省举办卷烟税,他的用途固然免不了黑幕,商人反抗固然有理由;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两件事:

  (一)协定关税制已制吾国工商业之死命,然洋货运入内地,华货相离之后,通过厘卡之子口税已失效力,中国官厅还有征收营业税落地税之权。此次江浙征收之卷烟特税,不但是洋货相离之商业税,而且卷烟多在中国制造,洋商从租界制造厂运入内地,不由轮船火车,不但不纳进口关税,并子口半税也即行避去,所以江浙征收此项卷烟税,外人绝无干涉之理由。北京、南京、杭州方面都有对外交涉的事实,这是明明自己承认除海关税协定外,日后国内一切税捐都须与外人协定,岂不将国家收税主权断送干净。无论外商允认百分之二点五或百分之五保护税或附加税,我们不能取消此烟税,即照官厅原案允认百分之二十,我们也断然不能开此内税协定之恶例,所争者在外人干涉内税之性质,不在他们认捐之数目。这一层希望中国商人不可助外商张目。

  (二)此次江苏征收卷烟税,乃经商联会建议省议会议决,专充省教育经费;若有方法保证不移作军政费,奢侈品若卷烟税,虽值百抽二十,也不算多,担负的人将来还是消费者,于烟商并无损失,况且是专用在教育事业上,这一层希望卷烟商也要注意。

  署名:独秀

  《向导》周报第五十五期

   19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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