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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汪原放二十


  方泉兄:

  昨日寄上一函,想可与此函同时达览。

  七月十日左右,曾有一与王女士函托兄转交,函内嘱她向兄处取五十元;顷接她昨日来信,竟未提及此事(相隔二十天了,实在误事非浅),想前函已失。兹特再写一信请兄转致,万请注意,勿再失去!前曾两次函询兄已否给王女士五十元,即指此款;如尚未付,望即随信付她。

  兄近日想甚忙而脑中纷乱,弟又屡以琐事奉渎,罪过罪过,后当极力避免之,乞恕!

  弟丹叩

  〔一九三三年〕十二月二日

  “七月十日”的“七”似有误,在“十二月”怎么好说“相隔二十天了”?

  “王女士”即灵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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