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阁网 > 卢梭 >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 上页 下页
三五


  比上述这些细节远为重要的,乃是作为这部著作的第一部分的基础的那个思想:人就其天性说是善良的。这句话里所表述的不止是一种人道的、仁慈的自白;这个论点是同基督教关于人是有罪孽的学说直接对立的。人本是善良的这个句子当然要补充上另一个句子,意义才能完全:当人变成社会性的,人就变得邪恶了。但这是怎样发生的呢?这部著作的第二部分解答这个问题。

  自然状态根据一项契约过渡到社会,这是自然法中极常见的一种理论。在早期的德国自然法理论中,在阿尔杜秀斯(Althusius)、康林(Conring)和普芬道夫(Pufendorf)的著作中,神的意志(大部是自然神论的)被看作是国家和社会形成的间接原因。他们的论点是,神把自然状态作了这样的安排,结果它必然会有社会契约。在这个问题上第一个抛弃神媒说的,是荷兰人格老秀斯(HugoGrotius),他把人类的社会性(appetitus socialis)看作是社会形成的原因;在德国赞同这种说法的是托马秀斯(Thomasius)。卢梭却不承认人类的社会性这个说法是正确的,他认为这个说法和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人类普遍互相畏惧同样很少有什么价值。正如前面已经说过的,保全自己和怜悯心乃是“自然人”唯一的心理准则。卢梭虽然是有点承认基督教,他虽然是同唯物主义者对立的,但他却坚决不利用宗教的或形而上学的种种理论来帮助他阐明他的社会发生的学说。社会和国家产生的最终原因,同时也是不平等产生的直接根源,是完全尘世的和极其现实的:私有财产的占有。

  “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假如有人拔掉木桩或者填平沟濠,并向他的同类大声疾呼:

  ‘不要听信这个骗子的话,如果你们忘记土地的果实是大家所有的,土地是不属于任何人的,那你们就要遭殃了!’这个人该会使人类免去多少罪行、战争和杀害,免去多少苦难和恐怖啊!”这部论著的第二部分就是以这段话开头的。卢梭不是把私有财产的占有理解为偶然事件或某一个人专断的行动,这一点从紧跟在上面这段引文后面的一段话明白地可以推断出来:“但是,很明显,那时一切事物已经发展到不能再像以前那样继续下去的地步了;因为这种私有观念不是一下子在人类思想中形成的。它是由许多只能陆续产生的先行观念演变而来的。人类在达到自然状态的终点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积累了很多技能和识见,并把这些技能和识见一代一代地传授下去。”实际上第一个私有制并不是开始于占有土地,而是占有牲畜,不是贫和富的区别,而是占有的主人和一无所有的奴隶之间的区别,规定着第一个阶级社会的性质,除了这两点以外,那末,这似乎是惊人的,卢梭是以多末敏锐的眼光看出了人类不平等的原因。

  在卢梭的观念里,不平等的第一阶段,其特点是财产权的确立和由此而造成的“富人和穷人的不平等”,然后是不平等的第二阶段,这时由于“权力机关的设置”,就产生“强者和弱者的不平等”。“权力机关”是通过一项社会契约而建立的。

  我们在前面曾经说过,自然法里国家和社会这两个概念还没有明白地区分开来。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里写道:“国家乃是社会发展到某一阶段上的产物;国家乃是这种社会已经陷于自身不可解决的矛盾中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而又无力挣脱这种对立之承认。为了使这些对立,这些经济利益相互矛盾的各阶级,不要在无益的斗争中互相消灭而使社会同归于尽,于是一种似乎立于社会之上的力量,似乎可以缓和冲突而把它纳于‘秩序’之中的力量,便成为必要的了。这个从社会中发生、而又高居于社会之上而且日益离开社会的力量,便是国家。”①卢梭所说的“权力机关的设置”,不是指建立社会,而是指建立国家,这点似乎没有多加解释的必要了。因此,在这一点上我们大可用国家契约这个术语来代替社会契约。

  ①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63页。

  为了正确理解这个契约的内容,这里再拿霍布斯的国家学说来作比较是合适的。这位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宣称,人类由于害怕“大家互相残杀的战争”,害怕无法律的、无政府的自然状态,才同意签订国家契约的;契约一经签订,他们就得自愿地永远把主权——从而也就是他们的自由的基本部分——交给国家首领。(至于这个统治者叫做君主或是执政官,霍布斯认为是无大差别的。)卢梭的学说却是完全不同,人会放弃他的自由这个思想,他是不能容忍的。在一篇反对普芬道夫学说的论战文章中,他把放弃自由称为“对自由和理性的侮辱”。他争论道(这里他援引锡得尼〔Algernon Sid-ney〕所论证的人民主权学说),国家权力是永远不能授予任何个人的。国家契约是立宪根本大法,“国家全体成员无一例外地都要受它约束”。国家设置官吏乃是为了监督大家遵守这个根本法。“这些官吏的权力及于为了遵守这个宪法所必要的一切,但却没有权利来变更这个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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