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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监狱 第一章 彻底而严厉的制度(2)


  让我们回顾一些历史事实。在1808年和1810年的法典以及在此前后的一些措施中,监禁从未被混同于纯粹的剥夺自由。它是或者只能是一种有差别的和最终的机制。有差别是因为,不论囚犯是已被判刑的还是仅仅受到指控,不论他属于轻微违法还是刑事犯罪,监禁只能采取同样的形式,但是,各种类型的监狱——拘留所、教养院、中央监狱——一应该在原则上或多或少与这些差异相对应,所实行的这种惩罚不仅仅应该在强度上有等级差别,而且在目的上也应各有不同。因为监狱从一开始就有一个明文规定的宗旨:“刑罚有轻有重,刑法不能允许被判处较轻刑罚的人与被判处较重刑罚的人关在同一个地方,……虽然法律规定的刑罚是以抵罪为主要宗旨,但也希望能使犯人改恶从善”(Real,244)。而这种改造应该是监禁的内在效果之一。

  监禁一惩罚需要有相应的监禁机构:“监狱中应井然有序。这将大大有助于犯人的新生。恶劣的教养、坏榜样的习染、懒惰造成了犯罪。那么,就让我们尽量把这一切腐败渊源堵塞住,让健康道德的准则在监狱中畅行无阻。被强制劳动的犯人会逐渐最终喜欢劳动,当他们获得报酬时,他们将获得劳动的习惯、兴趣和需求。让他们彼此成为劳动生活的榜样。劳动生活很快就将变成一种纯洁的生活。他们很快就会开始对过去有所悔悟。这是产生责任感的先兆。”教养改造技术直接形成刑事拘留的制度框架的一个部分。

  我们还应回顾一下监狱改革的运动,因为对监狱功能加以控制并不是一种新近出现的现象,而且似乎也不是由于对其失误有某种认识。监狱“改革”实际上是与监狱本身共始终的。可以说它构成了监狱的发展内容。从一开始,监狱就受制于一系列相伴随的机制。后者的宗旨显然是纠正监狱的失误。但是后者似乎成为监狱本身功能的一部分。它们与监狱的联系极其紧密,并贯穿了监狱的全部历史。因此,随即便产生了关于监狱的繁琐冗长的技术研究,产生了一系列的调查。其中包括1801年夏普塔尔(Chaptal)的调查(其任务是研究用什么办法把现代监狱制度引入法国)、1819年德卡兹(Decaies)的调查、1820年问世的维勒梅(Vilerm6)的著作、1829年马蒂尼亚克(Martianac)起草的关于中央监狱的报告、1831年博蒙(Be。Umont)和托克维尔(TOCqlleVi-lle)在美国进行的调查、1835年德梅茨(Demetz)和布鲁埃(Blouet)在美国做的调查。

  另外还有在进行关于单独囚禁的辩论时,蒙塔利维(Montalivet)对各中央监狱的总监和各省政务会的问卷调查。此外还产生了一系列的协会,监督监狱运作和提出改革措施,如1818年官方组织的“改善监狱协会”,稍后产生的“监狱协会”以及其它各种慈善团体。从1814年9月第一次复辟提出的从未付诸实行的改革,到1844年托克维尔起草的法案(该法案暂时结束了关于提高监禁效率的手段的长期辩论),出现了数不胜数的命令、指示和法律。为了改善机械刻板的监狱,各种方案纷至沓来:有关于犯人待遇的改革计划,有改善物质条件的方案,其中有些方案,如丹茹(Danjou)和阿鲁·罗曼(HarouRomgin)的方案,始终停留在纸上,有些则变成了指示(如1841年8月9日关于建立拘留所的通知),还有些则变成了现实,如小罗盖特(Pe-dteROqllene)监狱。在这个监狱实行分格式监禁,这在法国还属首创。

  此外,还有一些或多或少直接出自监狱的出版物。有的是由诸如阿佩尔(APPert)的慈善家写的,有的是由稍后的“专家”编写的(如《慈善事业年鉴》),有的则是由获释的犯人编写的。在复辟末期有《穷雅克》,在七月王朝初有《圣佩拉吉报》。

  不应把监狱看成只是间歇地被改革运动所撼动的、死气沉沉的制度。“监狱理论”是一系列连续不断的操作指令,是监狱运作的一个条件,而不是对它的偶尔批评。监狱一直是一个活跃的领域。在这里,方案、建议、实验、理论、亲历见证和调查层出不穷。监狱制度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辩论的焦点。那么,监狱还是一个黑暗的,被遗弃的领域吗?近二百年的时间里人们已不再这样说了。但这足以证明它不是这个样子吗?在变成一种合法的惩罚手段后,它使得关于惩罚权的古老的法律一政治问题又增添了围绕着改造个人的技术的各种问题和讨论。

  巴尔塔尔把监狱称作“彻底而严厉的制度”(Baltard,1829)。在若干方面,监狱必须是一种彻底的规训机构。首先,它必须对每个人的所有方面——身体训练、劳动能力、日常行为、道德态度、精神状况——负起全面责任。学校、工厂和军队都只涉及某些方面的专业化,而监狱远远超过它们,是一种“全面规训”的机构。其次,监狱没有任何外界干扰,也没有任何内部断裂。直到它的任务彻底完成之前,它不可能被打断。它对人的压力也不应被打断。它实行的是一种不停顿的纪律。

  最后,它对犯人施展一种几乎绝对的权力。它具有压迫和惩罚的内在机制,实行一种专制纪律。它最大限度地强化了在其他规训机制中也能看到的各种做法。它应该是能够最强有力地迫使邪恶者洗心革面的机制。它的行动方式是强制实施一种全面的教育:“在监狱中,政府可以任意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和任意处置他们的时间;由此人们可知这种教育权力是如何运作的。它可以不仅在一天之内,而且在连续的岁月里管制起床和睡觉、活动和休息的时间,吃饭的次数和时间,食品的质量和份额,劳动的性质和产品,祈祷的时间,语言的使用,甚至思想的使用。总之,这种教育就是简单地控制着肉体在餐厅到车间再到囚室之间的运动,甚至在休息时也是如此。它决定时间的使用,时间表。

  简言之,这种教育占据了整个的人,占据了人的全部体力和道德能力,占据了人的全部时间”(I-uca。,11,123一124)。这种彻底的“教养制度”建立了一种生存记录。它既不同于纯粹法律上的剥夺自由,也不同于“启蒙思想家”时代的改革者所设想的简单的训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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