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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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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庭的审理我一天都没有错过,其他同学对此感到奇怪,教授对此表示赞赏,因为,这样一来,我们当中就有了一位能把上一组同学的所见所闻传达给下一组同学的人。 只有一次汉娜向观众和我这边看了看,否则的话,在所有审理的日子里,当她被一位女看守带进来时和坐下之后,她都把目光投向法庭的长椅上。这使她看上去很傲慢,同样使她显得傲慢的是她与其他被告人不交谈,与她的辩护律师也几乎不说什么。不过,法庭审理持续时间越长,其他被告人之间的交谈也越少。他们在法庭中间休息时与亲朋好友站在一起交谈,早上在观众席上看到他们时,向他们招手呼唤。汉娜在法庭休息时仍旧留在她的座位上。 这样一来我只能从后面看她。我可以看到她的头、她的脖颈和肩膀。我研究她的头、她的脖颈和她的肩。如果事情与她有关时,她会把头抬得特别高。当她感到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时,或遭到了诽谤中伤和攻击时,或吃力地回答问题时,她都把肩往前探,脖颈青筋就暴涨起来。她的反驳总是不成功,她的肩也就总是又垂下来。她从未耸过肩,也从未摇过头。她太紧张了,以至于连耸肩、摇头所要求的轻松自如的动作都做不到。她也不允许自己把头偏着,也不允许自己低头或者靠着。她僵硬地坐着,这种坐姿一定很痛苦。 有时候,一咎头发慢慢地从她的发夹中掉出来,卷曲在一起垂在脖颈上,在穿堂风中来回飘摆。有时候汉娜穿一件连衣裙,它的领口很大,以致她左肩膀上面的一块胎痣都露了出来。这使我想起我把她脖颈上的头发吹开然后去亲吻那块股清、亲吻她的脖颈的情景。但是,这种回忆只是一种记忆而已,我什么感觉都没有。 在持续了几周长的法庭审理期间,我什么感觉都没有,我的感觉就像麻木了一样。我也偶尔刺激过它,尽可能十分清楚地去想象汉娜被指控的那些行为,同时我也去回想她脖颈上的头发和她肩膀上的那块胎痣。结果就像用手拖了一下打了麻醉药的胳膊一样,胳膊不知道被手掐了一下,而手却知道它把胳膊掐了,大脑起初也分不清这两种感觉,但下一步就把二者分得十分清楚了。也许手用力太大,被掐的地方一时会苍白无血色,过了一会儿血液才流通,被掐的地方才又恢复了血色,但是,感觉却没有随之回来。 是谁给我打了麻醉药呢?是我自己,因为若不麻木不仁的话,我能承受得了吗?这种麻木不仁不仅仅在法庭的大厅里起作用,它不仅仅使我能够面对汉娜——我好像不是我,而是我的一位熟人,一位爱过她、渴望过她的熟人,它还使我与我身边所有的人都相处得平平淡淡,不论是在大学里的与朋友相处,还是在家里的与父母及兄弟姐妹相处。 过了一段时间,我发现,类似的麻木不仁在其他人身上也可以观察到,但在辩护律师身上你观察不到这种麻木不仁。在整个审理期间,他们始终是吵吵闹闹、非常自负地争高争低,有时过分尖刻,有时大吵大闹、厚颜无耻,其程度根据个人气质和政治素质而有所不同。虽然审理已使他们精疲力竭,使他们到了晚上也疲惫不堪或者声音更尖锐刺耳,可是经过一夜的养精蓄锐,他们第二天又和前一天一样,吵吵嚷嚷地上阵了。那些法官也并不示弱,每天都斗志昂扬。但他们并没有达到预期结果,这首先因为审理对象和结果太使他们震惊,而后麻木不仁又开始发挥了作用。这种麻木不仁在审判员和陪审员身上体现得最明显。在最初几周的审理中,当他们听到那些可怕的事实时,明显地表现出震惊或者强做镇定自若:有时讲述人泪流满面,有时泣不成声,有时非常具有煽动性,有时又偶然若失。后来,他们的面部表情就又趋于正常了。他们相互之间也能笑着在对方的耳边低声评论什么,或者当一位证人事无巨细地做证时,他们也开始不耐烦地叹气。在审理期间,当需要到以色列一位女证人那儿取证的消息被公布时,人人争先恐后。其他同学总是被新的事实所震惊,他们每周只来一次法庭,每次都要面对可怕的历史打破他们的日常生活的事实。我却日复一日地留在法庭,冷眼旁观他们的反应。 集中营的囚犯如何才能一个月接着一个月地活过来,如何才能适应自己,如何才能对新来囚犯的惊恐万状冷眼视之呢?麻木不仁!他们以同样的麻木不仁对待杀人和死亡。那些幸存者留下的所有文字材料都记载了这种麻木不仁。这种麻木不仁削弱了生命的作用,使不法行为肆无忌惮,使用毒气杀人和焚烧人的行为变成了家常便饭。在那些罪犯寥寥数语的说明中可以看到,他们也把毒气室和焚烧炉看做是日常生活,把他们自己的作用看得很轻,把他们的肆无忌惮和冷漠无情视为一种像被注射了麻醉药或喝醉了酒一样的麻痹状态。在我眼里,那些被告人好像仍!日而且永久地被束缚在这种麻木不仁中,在某种程度上,他们已变成了化石。 当我对这种麻木不仁的共性进行研究时,当我不仅仅研究罪犯和受害者身上的麻木不仁,而且也对我们这些人——法官、陪审员、检查官和记录员,这些后来与此有关人员的麻木不仁进行研究时,当我把罪犯、受害者、死亡者、活着的人、幸存者和永垂不朽者相互进行比较时,我就感觉不舒服,过去感觉不舒服,现在仍然感觉不舒服。允许人们做这样的比较吗?当我在发言中做这样的比较时,我虽然总是强调不应该抹杀罪犯是被迫去集中营还是自愿去的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以及是他们自己在忍受痛苦还是给别人带来痛苦这两者之间的区别——相反,我们应该特别强调这种区别的重要性,但是,我总是引火烧身——引起别人的震惊和愤怒,如果我的这种观点不是针对其他人的指责所做出的一种反应,而是在他们尚未对我进行指责之前就提出来的话。我现在自问——当时我就已经开始对自己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这代人应该如何对待屠杀犹太人的那段可怕的历史观?我们不应该认为我们能理解无法理解的事情,不应该去比较无法比较的事情,也不应该去询问,因为询问者本人把那可怕的过去变成了一种谈话的题材。虽然他们对那可怕的过去毫不怀疑,但却不把它视为骇人听闻的奇耻大辱和弥天大罪。我们应该仅仅停留在这种耻辱感和负疚感上吗?为什么?我之所以这样自问,不是因为我参加研究班时所拥有的那种清理和解释过去的热情在法庭审理期间消失殆尽了,但是,仅仅审判和惩罚少数几个人,我们肇事者的后代也仅仅感到那段历史是骇人听闻的奇耻大辱和弥天大罪,就可以了吗? 5 第二周,法庭宣读起诉书。宣读起诉书用了一天半的时间,使用了一天半的虚拟式。被告首先犯有……此外她犯有……再有她犯有……因此她触犯了某条某款,此外她犯有这种罪行和那种罪行,她的行为是违法的和犯罪的。汉娜是第四名被告人。 这五名被告都是克拉科夫一所小集中营的女看守。克拉科夫是奥斯威辛的一个外围集中营。一九四四年春,她们从奥斯威辛被派往那里。她们是代替在一家工厂的爆炸中被炸死或者炸伤的女看守们。在那家工厂里,集中营里的女囚犯们要做工。指控之一是被告们在奥斯威辛的行为,不过,与另一项指控相比,这一指控又显得不那么重要了。我已不记得另一项指控是什么了。它们与汉娜毫无关系而只涉及到另外几位女看守吗?难道与另一项指控相比对奥斯威辛的指控就不重要了吗?或者它本身就不重要?一个在奥斯威辛呆过并由此而被捕的人却不是因为他在奥斯威辛的行为而遭到指控,这不显得令人难以容忍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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