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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八


  财前一现身,旁听席的视线齐聚在他身上。财前坐在被上诉人席上,正后方坐着岳丈又一,斜后方五、六排处,则坐着里见、东佐枝子、龟山君子,再靠边处是庆子,而柳原则彷佛想避人耳目般地坐在最后一排的角落。

  时间到了十点,法警高声宣布:“起立!”

  上诉人、被上诉人、律师与旁听者同时起立。审判长席正面的大门打开,穿着法官袍的审判长以及两位陪审法官出庭并陆续就座。

  全体就座后,审判长缓缓开口说:“现宣布上诉人佐佐木良江等四人,以及被上诉人财前五郎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

  审判长庄严的声音响彻法庭,佐佐木良江与三个孩子、财前五郎一齐伫立聆听着。

  “主文
  驳回原判决,被上诉人必须支付上诉人二百七十五万元。
  上诉人必须放弃其他请求,诉讼费用分八等份,其中三等份由被上诉人负担,其余由上诉人负担。”

  佐佐木良江获判胜诉,她不禁热泪盈眶,而法庭内则议论纷纷。

  审判长继续宣读,“考虑到本上诉审判决可能会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接下来宣读判决理由的主旨。”

  法庭内又恢复了鸦雀无声的状态。

  “上诉审中本庭最重视的事项,有下列三点:第一,被上诉人财前是否注意到死者佐佐木庸平的胸部转移灶;第二,无论被上诉人是否曾注意到,本案中佐佐木庸平的胸部转移灶是否能够确认,如果得以确认,被上诉人能够在什么时候确认;第三,确认之后,有哪些对应治疗方法,依据其治疗方法,能够存活多久。

  首先,关于第一点,被上诉人自始至终主张,曾怀疑肺部转移灶,第一外科副教授金井达夫,讲师佃友博也都作证肯定。然而,依据原第一外科病房护士长冢口君子(龟山君子)、原第一内科副教授里见修二,第一外科助手柳原弘等人的证词,以及昭和三十九年五月三十日第一外科医局抄读会记录负责人江川达郎的证词,清楚显示当时财前被告不仅从未注意到肺部转移,甚至从未质疑过。

  癌症治疗中,转移癌不同于早期癌,几乎是无法根治,因此必须在治疗之初,就拟定如何延长生命的治疗计划。本案中,里见、柳原两位医生高度怀疑胸部转移灶,并曾提醒注意,无论财前被上诉人如何判断病情,或是忙于出发前往参加国际外科学会,都必须考虑到万一的情况,做好万全的处置。关于这一点,被上诉人财前却完全没有注意,身为一位癌症专家医师,恐遭人讥为名不副实,判断过于草率。”

  法官严正谴责财前过度自信,且又投入于欧洲行的准备、完全没有考虑到转移的可能性。

  “接下来,第二点,究竟什么时候发现本案中的胸部转移灶,上诉人主张,在手术前拍摄的X光片中,虽然只看到小指头般大小,但是既然阴影已经存在,就必须怀疑是否为癌细胞转移,并进行详细检查,这是医生的职责所在。鉴定人正木彻也提出,无论是阴影大小、形状、部位,都有充分理由怀疑是癌症的转移灶,如果能够进行详细的检查,例如断层摄影或支气管造影等,就几乎能够确认癌症的转移灶。

  但是,第一审时,鉴定人唐木丰一,以及本次的鉴定人竹谷教授判断,即使进行断层摄影或支气管造影等检查,像本案这么微小的阴影,要确认是癌症的转移灶,以目前的医学水平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被上诉人虽然有怠职责,错失手术前转移灶的确认时机,但是本庭不予追究其过失。”

  佐佐木方面的第一项主张——如果进行断层摄影或支气管造影等检查,就得以在手术前确认转移灶的主张,遭到驳回。

  “接下来,上诉人主张,手术前无法判别的胸部阴影,手术后对于切除胃部的病理检查不应只触及癌症的病灶中央部分,而必须详细检查整个病灶,彻底了解是否有转移的危险性;再者,依据鉴定人都留利夫的证词,如果能够进行病灶整体的病理组织检验,本案涉及的贲门癌就不会是被上诉人财前所主张的早期癌,而能了解到是黏膜已遭破坏、经由血管侵袭的一种十分恶性的癌症。但是,依据上诉人方面证词,全病灶的检验结果,不可能在一周内完成,至少需要两周的时间;而且,这是财前被告赴欧之后才能检验完成的。因此,本案涉及的检查方法与佐佐木庸平的猝死之间,无法判定有任何因果关系。”

  上诉人主张假设手术前无法发现转移灶,只需进行手术后的病理检查就能发现,但也因为检验天数的缘由,遭到驳回。旁听者都竖耳倾听,以便获知财前的过失究竟在哪点遭到认定了。

  “接下来,上诉人主张转移灶的发现时机,在手术后一周,病患发生呼吸困难、发热症状时,如果被上诉人财前能够针对主治医师柳原以及病患的要求,立刻进行诊察,拍摄X光片,就能判别胸部积水,得知病患罹患癌性肋膜炎。但是,被上诉人财前反驳由于赴欧前夕,毫无诊察时间,因此依据主治医师的报告,只能断定为术后肺炎。

  但是,医生应诊,原本为其职责所在。依据本审中里见证人的证词,以及长谷部、小山两位鉴定人的意见,本庭清楚得知,只需拍摄X光片就能诊断出因转移胸部而恶化的癌性肋膜炎。

  不过,被上诉人执意驳回里见、柳原医生的提议,完全不顾转移灶,不愿拍摄X光片,本庭认为这是医师怠慢应尽职责。”

  对于手术后一周发生呼吸困难时的处置,审判长郑重判定财前有过失。

  “接下来,第三点,如果能够发现因转移胸部而恶化的癌性肋膜炎。进行对症治疗,究竟能够存活多久。上诉人方面的鉴定人长谷部一三认为,只需穿刺胸部积水,注射排多癌注射剂进入胸腔内,就能立刻奏效,至少能够存活六个月以上;被上诉人方面的鉴定人小山义信认为,抗癌剂效果目前尚停留在实验阶段,有时候副作用甚至超越存活效果,所以不容易断言其效果。两方鉴定意见迥异。

  可是,癌性肋膜炎的对症疗法,惟有化疗一途,小山鉴定人也承认这一点。因此,本庭认定本案所涉的癌症能够因抗癌剂而获得疗效。如果能够使用抗癌剂,本案病患就不可能在手术后二十二日的短期内猝死,至少能够存活六个月以上。以目前的医学水平,这是可行且已经获得公认的。”

  审判长的判决书还未宣读完毕,旁听席上部分医生就开始怒骂,财前也愤怒得全身颤抖。

  审判长彷佛雕像一般,丝毫不动声色,只等旁听席安静下来,再继续宣读。

  “根据以上各点,本庭认定死者佐佐木庸平本来得以存活至少六个月。考虑在此期间的收入等损失,这些利益损失合计一百二十六万元;此外,对于上诉人佐佐木良江等遗族的慰问金,考虑佐佐木庸平死后佐佐木商店倒闭等悲惨状况,金额应达一百四十九万元,以上为判决书主文。

  附带说明,以一般的医学常识认定,本案件为极为罕见的病例,所以财前被告的误诊,在第一审时判决为不可抗力之因素,这是适当的判决。但是手术后一周,发生呼吸困难与发热等症状时,如果能够针对病患与主治医师的要求,拍摄X光片,很容易发现癌性肋膜炎。本庭重视这点,推翻了第一审判决。虽然有人会认为,现今尚未了解该癌症的真相,就追究被上诉人的过失,或者对于医生要求过度严苛的注意义务会形成医学治疗上的阻碍,但是站在尊重生命的立场,人们将健康与生命交付医生,医生应该在可能的医学范围中,寻求所有的方法与努力,本庭相信这些努力绝非毫无任何意义。更甚的是,考虑到被上诉人为身兼诊疗、研究、教育指导等三责的国立大学医学部教授,本庭更相信必须以更高规格的道德标准来追究其责任。这是本庭做出以上判决的理由。”

  严峻却合乎情理的判决。第一审时,从纯医学理论上,认定财前的误诊为不可抗力,但经由最基本的医生道德考虑,终于让佐佐木庸平的遗族获得胜诉。

  “起立!”法警命令全体起立。

  审判长的身影消失在正面大门后,财前茫然地伫立着;佐佐木良江欣喜若狂,飞奔到关口律师身旁。

  “律师,谢谢您!我们获胜了!终于获胜了!先夫终于能够瞑目了……”

  “不,并非所有的主张都获得认定,只算是部分胜诉,原本要求八百万元的损害赔偿金额,少了一大半,实在非常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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