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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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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四十七卷 乾隆五年奉敕撰。御制序文颁行。 凡《律目》一卷,《诸图》一卷,《服制》一卷,《名例律》二卷,《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五卷,《工律》二卷,《总类》七卷,《比引律条》一卷。前列凡例十则,及顺治初年以来奏议,而恭录世祖章皇帝御制序一篇,圣祖仁皇帝谕旨一道,世宗宪皇帝御制序一篇、谕旨一道,冠於卷首。盖我朝律文,自定鼎之初,即诏刑部尚书吴达海等详考《明律》,参以国制,勒为成书,颁布中外。康熙九年,大学士管刑部尚书事对喀纳等,复奉诏校正,旋又谕部臣於定律之外,所有条例,或删或存,详为考定,随时增改,刊附律后。逮雍正元年,大学士朱轼、尚书查郎阿等,奉诏续成。 我皇上御极之初,即允尚书傅鼐之请,简命廷臣,逐条考正,以成是编,纂入定例凡一千馀条。而皇心钦恤,道取协中。凡谳牍奏陈,皆辨析纤微,衡量情法。随事训示,务准其平,以昭世轻、世重之义。又每数载而一修,各以新定之例分附於后。在廷之臣,恭聆玉音,或略迹而原心,或推见以至隐。折以片言,悉斟酌於天理人情之至信。圣人留心庶狱,为千古帝王之所无。而是编亦为千古之玉律金科矣。 *** ──右“政书类”法令之属,二部,七十七卷,皆文渊阁著录。 (案:法令与法家,其事相近而实不同。法家者私议其理,法令者官著为令者也。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兹所录者,略存梗概而已,不求备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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