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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氏传小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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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氏传小疏》,一卷(江苏巡抚采进本) 国朝沈彤撰。彤有《尚书小疏》,已著录。 是编以赵汸、顾炎武所补《左传》杜《注》为未尽,更为订正。其中得失互见。如《襄公二十六年传》:“享子展,赐之先路、三命之服,先八邑。赐子产次路、再命之服,先六邑。”彤谓八邑、六邑其数少,乃《司勋》所云赏地,非采邑之加田,《疏》亦误。今考《司勋》曰:“凡颁赏地,参之一食,惟加田无国正。”《注》曰:“加田既赏之,又加赐以田,所以厚恩也。”据此,则是特以赏田有所未尽,更加以赏,未有赏田反少,加田反多者。今彤谓八邑、六邑为数少,当是赏地,则加田为数当多矣。与《周礼》殊为未合。盖彤著《周官禄田考》,误以《大司徒注》小都、大都旁加之数即为《司勋》之加田,故今以子展、子产皆国卿,若受加田则约得小都,旁加四里。《传》云八邑者,据《注》不过三十二井;云六邑者,不过二十四井。故疑其数少,非加田。其实皆不然也。又如《文公元年传》:“归馀于终。”彤谓积气朔馀日以置闰,在四季月,故曰“归馀于终”。《经》、《传》所书闰月,皆不得其正。惟昭公二十年闰八月,於夏时适为闰六月,偶合耳。今考《昭公二十年》书“春王正月”,《传》曰:“二十年春二月己丑,日南至。”杜《注》谓当言“正月己丑朔,日南至”,时史失闰更在二月后,故《经》因史而书正月,《传》更具於二月。《疏》谓历之正法,往年十二月后宜置闰月。即此年正月,当是往年闰月,此年二月,乃是正月。时史於往年错不置闰,闰更在二月之后,《传》於八月之下乃云“闰月戊辰杀宣姜”是也。《注》不言在八月后者,以正月之前当置闰,二月之后即不可也。据此,则是年八月置闰,正史官之失。彤反以为偶合,亦非也。至如《襄公二十八年传》“令倍其赋”,孔《疏》谓赏地之税三分,王食其一,二入於王臣。此采邑贡王之数。然则诸侯之臣受采地者,亦当三分之一归於公。言重倍其赋,当以三分而二入公。今考采邑贡王,《小司徒注》曰:“采地食者皆四之一。百里之国凡四都,一都之田税入於王。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一县之田税入於王。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一甸之田税入於王。”其赏地贡王,则孔《疏》所引《司勋注》“三分计税,王食其一”是也。然则采地、赏地贡数显异。今孔《疏》於侯国采地之赋不计四分之一而计三分之一,是误以赏地为采地矣。彤辨正其非,足辟相沿之谬。又如《襄公二十五年传》:“赋车兵、徒兵。”杜《注》云:“车兵,甲士。”孔《疏》云:“知非兵器者,上云数甲兵,下云甲楯之数,故知此谓人也。”顾炎武谓执兵者之称兵自秦始,三代以上无之,凡杜之以士卒解兵者皆非。彤引《隐公五年传》“诸侯之师败郑徒兵”、《襄公元年传》“败其徒兵于洧上”,云徒兵则不得谓非士卒矣。亦可以补正顾氏之失。虽未完之书,录而存之,於读《左传》者亦有所裨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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