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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释


  《左氏释》,二卷(江苏巡抚采进本)

  明冯时可撰。时可字敏卿,号元成,华亭人。隆庆辛未进士,官至湖广布政司参政。事迹附见《明史·冯恩传》。

  此书皆发明《左传》训诂。中如解庄公二十五年“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谓王者事神治民,有祠而无祈,有省而无禳,用鼓已末,何况於攻?董仲舒、杜预之说皆误。考《周礼·大祝》:“六祈:一曰类、二曰造、三曰禬、四曰祭、五曰攻、六曰说。”郑康成《注》谓攻、说则以辞责之,如其鸣鼓。然则攻固六祈之一矣。时可所言,殊为失考。至昭公二十九年“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杜《注》、孔《疏》皆谓冶石为铁,用橐扇火谓之鼓,计会一鼓便足。时可则引王肃《家语注》云:“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四石为鼓。”盖用四百八十斤铁以铸刑书,适给於用。则胜《注》、《疏》说多矣。盖虽间有臆断,而精核者多,固赵汸《补注》之亚也。此书旧与《左氏讨》、《左氏论》合为一书,总标曰《元敏天池集》。意当时编入集内,故钞本尚袭旧题。今惟录此编,而所谓《讨》与《论》者则别存目,故各分著其名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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