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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家宝要


  《齐家宝要》,二卷(江苏周厚堉家藏本)

  国朝张文嘉撰。文嘉字仲嘉,钱塘人。

  是书本《书仪》、《家礼》诸书,酌为古今通礼:曰《居家礼》,曰《童子礼》,曰《义学约》,曰《师范》,曰《家诫》,曰《家规》,曰《宗讲约》,曰《乡约》,曰《社约》,曰《冠礼》,曰《昏礼》,曰《丧礼》,曰《祭礼》。每门前引经传及新定仪注,间有附论,折衷颇为详慎。但据沈尧中之说,谓三年之丧当三十六月。今考《三年问》“二十五月而毕”,《檀弓》“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王肃主之,为二十五月之证。《士虞记》曰:“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郑康成以中月为间月,则三年之丧,实二十七月。至谓丧三十六月,则始于唐王元感,而张柬之驳之,其议遂寝。载在《唐书·张柬之传》。文嘉乃取唐人已废之说,谓宣公新宫灾在薨后二十九月,其时主犹在寝,证古人丧不止於二十七月,尤为误中之误。考《成三年》:”二月甲子,新宫灾。”杜《注》:“三年丧毕,宣公神主新入庙,故谓之新宫。“据此,则宣公之主已入庙矣。《公羊传》曰:“新宫者,宣公之宫也。宣公则曷为谓之新宫,不忍言也。”《穀梁传》曰:“新宫者,祢宫也。迫近不敢称谥,恭也。”据此,则不称宣宫而称新宫,必不由於主不在庙。至胡《传》始引刘绚之说,谓不称宣宫,以未迁主,於三《传》略无所据。然绚谓宣公薨至是二十有八月,缓於迁主,则以缓迁为失明矣。今文嘉乃引以为三十六月之证,则是以二十八月主不迁庙为持丧之正经。其误又甚於绚矣。文嘉又谓凡期丧皆有禫。今考《杂记》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曰:“此谓父在为母也。”《丧服小记》曰:“为父,母、妻、长子禫。”是期之丧得禫者,止有母、妻及长子耳。《小记》曰:“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又曰:“宗子母在,为妻禫。”明父在为妻不禫,则是母、妻期丧且有不得禫者矣。今文嘉谓凡期皆得禫,尤未详考。盖是书未能穷源於《礼经注、疏》,第从《家礼》诸书略求节目,宜其说之有离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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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礼类”杂礼书之属十七部,八十七卷内三部无卷数,皆附《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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