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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问讲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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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问讲录》,四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国朝毛奇龄撰。奇龄有《仲氏易》,已著录。 是书载许輶以下诸人质问之辞,而各为之答。大抵掊击郑《注》、孔《疏》,独标己见。其中决不可通者,如《经》文:“壻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壻弗取,而后嫁之,礼也。女之父母死,壻亦如之。”孔《疏》曰:“女之父母已葬,壻家使人请,女家不许,壻然后别取,礼也。”盖孔氏以女家不许而男别取,与男家不许而女别嫁,互文见义。奇龄则谓壻辞婚后,女家复请重理前说,而男家反故以馀哀未忘,弗敢即取,然后女家徐徐嫁之。谓仍嫁此壻,弗别嫁也。殆因何孟春《馀冬序录》深疑此记之有讹,故奇龄解以此说。然案之《经》文,全不相合。夫读古人书,当心知其立言之意,而不可拘滞於其辞。《礼记》此文,盖为届婚期而遭丧者,男或以中馈之乏主,不能待其女免丧,而先议别取。女或以摽梅之过期,不能待其壻免丧,而先议别嫁。故圣人明为之制,使必待三年免丧而后请。明未三年免丧以前,不容有异说也。使必待壻不取而后别嫁,必待女不嫁而后别取,明苟非壻不取、女不嫁,则断无别嫁、别取之理也。然则所谓壻不取、女不嫁者,乃充类至义之尽,要以必无之事,犹晋文公曰“待我二十五年而后嫁”耳。何必作是曲说哉?况《左传》载齐桓公出蔡姬,蔡人嫁之。魏犨以嬖妾属其子曰:“必嫁之。”则嫁之为别嫁,明矣。何得解为仍嫁此壻,弗别嫁也?是皆横生臆见,殊不可从。惟谓三月庙见为庙见舅姑,谓除丧不复昏为不复行昏礼数条,尚能恪守《经》文《注》义,不为谲变之说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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