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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官禄田考


  《周官禄田考》,三卷(浙江巡抚采进本)

  国朝沈彤撰。彤有《尚书小疏》,已著录。

  自欧阳修有《周礼》“官多田少,禄且不给”之疑,后人多从其说。即有辨者,不过以摄官为词,彤独详究周制,以与之辨。因撰是书,分《官爵数》、《公田数》、《禄田数》三篇。凡田、爵、禄之数不见於《经》者,或求诸《注》。不见於《注》者,则据《经》起例,推阐旁通,补《经》所无乃适如《经》之所有。

  其说精密淹通,於郑、贾《注》、《疏》以后,可云特出。其中稍有牴牾者,如谓子、男之国不得有中士。考《孟子》称小国地方五十里,有“中士倍下士”之文。赵岐《注》曰:“子、男为小国。《王制》曰: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孔颖达《疏》谓:“诸侯统公、侯、伯、子、男。”则子、男有中士矣。《王制》又曰:“其有中士、下士,数各居其上之三分。”郑《注》谓:“上、中、下士二十七人,各三分之。”《周礼·太宰》贾《疏》释此文,谓:“朝聘之位,次国之上士当大国之中士,中士当下士,下士当其空。小国之上士当次国之中士,中士当下士,下士当其空。故云各居其上之三分。”若子、男无中士,则小国之士不敷三分之数,与《经》文戾矣。彤又谓:“加田之制,国八十里者,其加田极於百里,四十里者,极於五十里。二十里者,极於二十五里。”考《司勋》文曰:“凡赏地无常,轻重视功。”又曰:“惟加田无征。”郑《注》曰:“加田,既赏之又加赐以田。”夫赏田且无常数,况加田乎?《春秋·宣公十五年传》:“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又赏士伯以瓜衍之县。”《襄公二十六年传》:“三月甲寅朔,享子展。赐之先辂三命之服,先八邑。”《襄公二十七年传》:“公与免馀邑六十。”《襄公二十八年传》:“与晏子邶殿,其鄙六十。”此无论其为赏为加,率无常数,正可与《司勋》文相证。而彤定以二十里、十里、五里,稽诸经传,略无明文。又彤算畿内百万井,去山陵林麓等三十六万井,存田六十四万井,以为三分去一,本於班固《刑法志》。今考百万井而去三十六万井,乃二十五分而去九。《班志》本不云三分去一,彤所引殊为误记。且《班志》非为《周官》作注,故立算不必尽据《经》文。今彤既据《经》文,即当参校《经》义,求其吻合。考郑《载师注》算近郊百里则用三分去一之法,算六遂以外则用十八分去五之法。盖近郊以内,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相通三夫,而受六夫之地。至六遂以外,上地家百亩,莱五十亩;中地家百亩,莱百亩;下地家百亩,莱二百亩。相通六夫,而受十三夫之地。其所受之田,既较近郊为加多,则所去之地,即当较近郊为加少。故郊内三分去一,而遂外仅十八分去五也。夫以三分去一算遂外之地,且犹病其过多,而况於二十五分而去九乎?此不信郑《注》之所以疏也。至谓《遂人》十夫亦为井田,乃袭宋人绪论,尤疏於考校。然其百虑一失者仅此三四条耳,亦可云湛深经术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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