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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公衮复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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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宣子尚书母,葬山阴狮子坞,为盗所发。时宣子为吏部员外郎,其弟公衮待次乌江尉,居乡物色得之,乃本村无赖嵇泗德者所为。遂闻于官,具服其罪,止从徒断,黥隶他州,公衮不胜悲愤。时犹拘留钤辖司,公衮遂诱守卒饮之以酒,皆大醉,因手断贼首,朝复提之自归有司。宣子亟以状白堂,纳官以赎弟罪。事下给舍议,时杨椿元老为给事,张孝祥安国兼舍人,书议状曰: “复仇,义也。夫仇可复,则天下之人,将交仇而不止,于是圣人为法以制之。当诛也,吾为尔诛之;当刑也,吾为尔刑之。以尔之仇,丽吾之法。于是凡为人子而仇于父母者不敢复,而惟法之听,何也?法行则复仇之义在焉故也。今夫佐、公衮之母,既葬而暴其骨,是僇尸也。父母之仇,孰大于是?佐、公衮得贼而辄杀之,义也,而莫之敢也,以为有法焉。律曰:‘发冢开棺者、绞。’二子之母,遗骸散逸于故藏之外,则贼之死无疑矣。贼诚死,则二子之仇亦报,此佐、公衮所以不敢杀之于其始获,而必归之吏也。狱成而吏出之,使贼阳阳出入闾巷与齐民齿。夫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者也。二子之始不敢杀也,盖不敢以私义故乱法。今狱已成矣,法不当死,二子杀之,罪也;法当死,而吏废法,则地下之辱,沈痛郁结,终莫之伸,为之子者,尚安得自比于人也哉!佐有官守,则公衮之杀是贼,协于义而宜于法者也。《春秋》之义,复仇。公衮起儒生,尪羸如不胜衣。当杀贼时,奴隶皆惊走,贼以死捍,公衮得不死,适耳。且此贼掘冢至十数,尝败而不死,今又败焉,而又不死,则其为恶,必侈于前。公衮之杀之也,岂特直王氏之冤而已哉!椿等谓公衮复仇之义可嘉,公衮杀掘冢法应死之人为无罪,纳官赎弟佐之请当不许,故纵失刑有司之罚宜如律。” 诏:“给舍议是。” 其后,公衮于乾道间为敕令所删定官。一日,登对。孝宗顾问左右曰:“是非手斩发冢盗者乎?”意颇喜之。未几,除左司。 公衮为人癯甚。王龟龄尝赠诗有云:“貌若尪羸中甚武”者,盖纪实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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