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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绝合离


  莆田有杨氏,讼其子与妇不孝。官为逮问,则妇之翁为人殴死,杨亦预焉。坐狱未竟,而值覃霈,得不坐。然妇仍在杨氏家。有司以大辟既已该宥,不复问其余,小民无知,亦安之不以为怪也。其后,父又讼其子及妇。军判官姚珤以为“虽有仇隙,既仍为妇,则当尽妇礼”,欲并科罪。

  陈伯玉振孙时以倅摄郡,独谓:“父子天合,夫妇人合;人合者,恩义有亏则已矣。在法,休离皆许还合,而独于义绝不许者,盖谓此类。况两下相杀,又义绝之尤大者乎!初间,杨罪既脱,合勒其妇休离,有司既失之矣。若杨妇尽礼于舅姑,则为反亲事仇,稍有不至,则舅姑反得以不孝罪之矣。当离不离,则是违法。在律,违律为婚,既不成婚,即有相犯,并同凡人。今其妇合比附此条,不合收坐。”时皆服其得法之意焉。

  按《笔谈》所载,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州司以不道,缘坐其妻子。刑曹驳之曰:“殴妻之父母,即为义绝,况身谋杀,不应复坐。”此与前事正相类。凡泥法而不明于理,不可以言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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