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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天津士民示


  自咸丰三四年间,本部堂即闻天津民皆好义,各秉刚气,心窃嘉之。夫好义者,救人之危难,急人之不平,即古所谓任侠之徒是也。秉刚气者,一往直前,不顾其他,水火可赴,白刃可蹈之类是也。斯固属难得之质,有用之才。然不善造就,则或好义而不明理,或有刚气而无远虑,皆足以偾事而致乱。

  即以昨五月二十三日之事言之。前闻教堂有迷拐幼孩,挖眼剖心之说。尔天津士民忿怒洋人,斯亦不失为义愤之所激发。然必须访察确实。如果有无眼无心之尸实为教堂所掩埋,如果有迷拐幼孩之犯实为教堂所指使,然后归咎洋人,乃不诬枉。且即有真凭实据,亦须禀告官长,由官长知会领事,由领事呈明公使,然后将迷拐知情之教士,挖眼剖心之洋人,大加惩治,乃为合理。今并未搜寻迷拐之确证、挖眼之实据,徒凭纷纷谣言,即思一打泄忿。既不禀明中国官长,转告洋官,自行惩办;又不禀明官长,擅杀多命,焚毁多处。此尔士民平日不明理之故也。我能杀,彼亦可以杀报;我能焚,彼亦可以焚报。以忿召忿,以乱召乱,报复无已,则天津之人民、房屋,皆属可危。内则劳皇上之忧虑,外则启各国之疑衅。十载讲和,维持多方而不足;一朝激变,荼毒万姓而有余。譬如家有子弟,但逞一朝之忿,而不顾祸患人于门庭,忧辱及于父兄,可乎?国有士民,但逞一朝之忿,而不顾干戈起于疆场,忧危及于君上,可乎?此尔士民素无远虑之故也。

  津郡有好义之风,有刚劲之气,本多可用之才,然善用之,则足备干城;误用之,则适滋事变。闻二十三日焚毁教堂之际,土棍游匪,混杂其中,纷纷抢夺财物,分携以归。以义愤始,而以攘利终。不特为洋人所讥,即本地正绅,亦羞与之为伍矣。

  本部堂奉命前来,一以宣布圣主怀柔外国息事安民之意。一以劝谕津郡士民,必明理而后可言好义,必有远虑而后可行其刚气,保全前此之美质,挽回后日之令名。此后应如何仰体圣意,和戢远人,应如何约束同侪,力戒喧哄,如何而惩既往之咎,如何而靖未平之气。仰读书知理君子悉心筹议,分条禀复。特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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