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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


  甲乙丙丁,古来皆以记事物之次第。

  有以为宫馆之次第者,如曰甲馆《汉书·外戚传》,曰甲第《汉书·张放传》,甲观庾信《哀江南赋》,曰丙殿《汉书·元后传》,曰丙舍王羲之有丙舍墓田,是也。

  有以为帷帐之次第者,如曰甲乙之帐《汉书·东方朔传》是也。

  有以为科目之次第者,如唐明经本有甲乙丙丁四科,而其实唯有丙丁。第进士本有甲乙二科,而实唯乙科。明法以全通为甲,通八以上为乙是也。

  有以为藏书之次第者,如唐四库书以经、史、子、集分甲、乙、丙、丁四部,隋于东都观文殿,构屋贮书,东屋藏甲乙,西屋藏丙丁是也。

  有以为卷帙之次第者,如李善注《文选》,分赋甲、赋乙以至赋癸;诗甲、诗乙、以至诗庚。司马温公《通鉴》分汉献帝为十卷,甲乙至癸。晋安帝亦十卷、甲乙至癸是也。

  有以为律令之次第者,如曰令甲、令乙、令丙《后汉书·章帝纪》是也。

  有以为算法者,如勾为甲,股为乙,弦为丙,高为甲,高对冲为乙,地平为丙,北极出地为丁,南极出地为戊是也。

  有以为官名者,如汉之戊校尉,己校尉;明之甲字库大使,及乙字、丙字、戊字库大使是也。

  有以为姓氏次第者,如南朝王、谢,北朝崔、卢,皆称甲乙巨族是也。

  有以为假名者,如《史记·万石君传》长子建,次子甲,次子乙,次子庆,及狱吏田甲《史记·韩安国传》,齐宦者徐甲《汉书·高五王传》,罪生甲,福生乙《韩非子》,张甲、王乙,李丙、赵丁粱范缜《神灭论》等是也。

  有以记夜时之早晚者,如本始元年四月壬戌甲夜,地节元年正月戊午乙夜《汉书·天文志》,自甲夜至五鼓《三国志·曹爽传》四月三日丙夜一筹《晋书·赵王伦传》是也。

  推之凡物有高下品第者,皆可以甲乙区之。凡人等子虚乌有者,皆可以甲乙称之。温庭筠诗“往日楼台非甲帐,去时冠剑是丁年”,则失其义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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