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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议江苏水师事宜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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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奏为续议江苏水师事宜,恭折仰祈圣鉴事。 窃臣议改江苏水师章程,于同治七年十一月初四日专折具陈,旋准兵部会议,复奏请旨敕下,两江总督等查照各条妥为办理各等因。于同治八年三月间,知会到苏,彼时臣已赴任直隶,前两江督臣马新贻逐条核办,与提臣李朝斌及苏松、狼山、福山三镇总兵详细斟酌,略有损益。并谘访熟于江苏营伍之人,参酌旧制,厘定新章二十五条。马新贻业已定稿过印,拟于大阅之时察看各处地势,再行具奏。 臣接任后,查阅马新贻所定原稿,大致略备。其中有数事与原奏稍异者,如里河五营内之淞南、淞北两营,地段太宽,船只太少。提臣李朝斌屡有改章之请,马新贻以奏定之案不欲率尔更张,往返筹议至再至三。今年派员勘查里河各地段一次,始定仍如前议,略添船只。而于汛地之中,专以官塘干河为重,支河汊港处分从宽,俾责任较专,而巡查易遍。此马新贻尚未确定,而近日议妥者也。又如苏松、狼、福等三镇额兵,臣初次议奏,除水兵分船派定外,每镇各留陆兵一百名。本谓水师以船为家,不必尚存陆兵名目。 嗣后马新贻博采众议,佥谓三镇陆兵有必须承应之差,有不可尽废之势。改为苏松、狼山两镇,各留兵五百名。福山镇本有右营陆兵计原额五百三十三名,现只存兵二百名,拟再招二百名,合之原奏之一百名,亦成五百名之数。其统带之官弁,互有更换。又如海门一营,原奏拟归狼山镇统辖。嗣经李朝斌与马新贻会商,以海门营汛地离狼山镇为远,而离苏松镇为近,拟改拨苏松镇管辖,以期形势联络。 此二条皆马新贻所改定,臣复加察核,无以易之者也。其余各条,俱就原奏应办之事,一一胪列,大致与长江章程相仿佛。惟彼则创始,此则酌改,故于新章之中,仍须兼顾旧制。马新贻属稿时,苦心经营,实属详备。臣就原稿二十五条中删减三条,归并一条,定为二十一条,另缮清单,恭呈御览。伏乞敕下,各衙门详议定夺。 臣之微意,总以水师之住船,譬诸陆师之扎营,狎习舟居为水师之根本。讲求船炮为御外之根本。是以区区筹议,迭次渎陈,然皆不过就嘉庆、道光年间之规模稍加整理。至异日轮船愈多,或者外海内江悉用轮舟,则今日所办之船,所立之法,将悉为可弃之筌蹄,是所望于后之贤者,因时变通,臣之才智尚未暇及此也。至马新贻所议章程,近年行之已有成效,自应参酌上陈,以补臣原奏所不逮。所有续议江苏水师事宜缘由,谨会同江苏巡抚臣张之万,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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