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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骆中丞 咸丰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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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明日回家一省严亲,住三五日即来,尚有数事,须与阁下商者,条列于左: 一、永兴王令,前闻地方风声不好,将所收饷项钱四千串,送交敝处。昨十五日贼众入城,抢劫一空,阖城官员,无衣无被,相对痛哭。现在该员力求交卸,此等残破之区,他人亦难接手。向来兵过之境,常饬大吏抚恤难民,鄙意此时竞须抚恤难官矣。求阁下与君青翁商议,可否于渠交来之钱四千串内,酌提若干,交该县为修造衙署、监狱之资,将来作正开销,俾得稍资润泽,以图存活。该县前屡禀请修理公廨,侍曾批准,令其劝捐从九品十余名,业经咨达冰案。此项钱文,若非该县见机搬运至衡,亦为贼所有耳。 一、罗山带勇,若驻扎衡州剿办上四属土匪,实为司靠,侍拟即留之在此。惟渠稳重,足服众心,从侍外出之人,多愿扯之同赴下游者。待渠回衡,正月初五六即定矣。 一、张润农实不可恃,尊处前有一札,撤去其勇,极是。周凤山在常宁、道州两次逗留,侍极恶之。然细思武弁中似此人者,尚不多得也。留罗山在衡,尚嫌其少,恐须添周凤山在宁远、道州一带。 一、衡、清保甲专收钱粮,实是一大弊政。在省时,曾与阁下言之;至衡以来,细细访求,无论贤愚、贫富、老少,皆以为不平之事。今年六月,衡阳生监来敝处具控,侍批令仍归差催,不归保甲。本年衡阳正饷,已收十分之六,漕米已收十分之九,颇称踊跃。清泉,侍未加批,严比保甲,而反不如衡阳之催征有起色。可见钱漕之是否速完,并不因保甲而始有着也。明明有抗欠之户,反令其逍遥法外,乃于无辜之保甲严刑追比,鞭挞千百,血肉狼藉,此岂得其平乎?衡、清斋匪、会匪极多,保甲、团总,俱须认真稽查一番。其催征钱粮,即应改还旧章,永归差催。侍昨已附片奏闻,容当详细咨达。此事侍与阁下意见不甚吻合,然侍实再四周访,如果利于私而不利于公,宜于民而不宜于官,侍断不敢轻有陈说,想阁下亦当曲谅鄙衷耳。鬼神可质,吾不为私徇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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