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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愈·改葬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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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曰:“改葬缌。”《春秋谷梁传》亦曰:“改葬之礼缌,举下缅也。”此皆谓子之于父母,其他则皆无服。何以识其必然?经次五等之服,小功之下,然后著改葬之制,更无轻重之差。以此知惟记其最亲者,其他无服,则不记也。若主人当服斩衰,其余亲各服其服,则经亦言之,不当惟云缌也。《传》称“举下缅者”,缅,犹远也;下谓服之最轻者也。以其远,故其服轻也。江熙曰:“礼,天子诸侯易服而葬,以为交于神明者,不可以纯凶,况其缅者乎?是故改葬之礼,其服惟轻。”以此而言,则亦明矣。 卫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问服于子思,子思曰:“礼,父母改葬缌,既葬而除之,不忍无服送至亲也。非父母无服,无服则吊服而加麻。”此又其著者也。文子又曰:“丧服既除,然后乃葬,则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丧未葬,服不变,除何有焉?” 然则改葬与未葬者有异矣。古者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士逾月。无故,未有过时而不葬者也。过时而不葬,谓之不能葬。《春秋》讥之。若有故而未葬,虽出三年,子之服不变,此孝子之所以著其情,先王之所以必其时之道也。虽有其文,未有著其人者,以是知其至少也。改葬者,为山崩水涌毁其墓,及葬而礼不备者。若文王之葬王季,以水啮其墓。鲁隐公之葬惠公,以有宋师,太子少,葬故有阙之类是也。丧事有进而无退。有易以轻服,无加以重服。殡于堂,则谓之殡;瘗于野,则谓之葬。近代已来,事与古异,或游或仕,在千里之外;或子幼妻稚,而不能自还;甚者拘以阴阳畏忌,遂葬于其土。及其反葬也,远者或至数十年,近者亦出三年,其吉服而从于事也久矣,又安可取未葬不变服之例,而反为之重服欤?在丧当葬,犹宜易以轻服,况既远而反纯凶以葬乎?若果重服,是所谓未可除而除,不当重而更重也。或曰:丧与其易也宁戚,虽重服不亦可乎?曰:不然,易之与戚,则易固不如戚矣;虽然,未若合礼之为懿也。俭之与奢,则俭固愈于奢矣;虽然,未若合礼之为懿也。过犹不及,其此类之谓乎? 或曰,经称“改葬缌”,而不著其月数,则似三月而后除也。子思之对文子,则曰“既葬而除之”,今宜如何?曰:自启至于既葬,而三月,则除之;未三月,则服以终三月也。曰:妻为夫何如?曰:如子。无吊服而加麻则何如?曰:今之吊服,犹古之吊服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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