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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汉简跋七☆


  本始六年三月(癸亥朔,丁丑逮辛卯十五日。乙酉到官)

  右简云“本始六年”,案宣帝本始之号仅有四年,无六年。本始六年,即地节二年。据《太初术》推之,则地节二年三月正得癸亥朔,与此简合。考武帝建元、元光、元朔、元鼎、元封六号,皆六年而改;太初、天汉、大始、征和四号,皆四年而改;昭帝始元、元凤二号,亦六年而改。疑宣帝本始之元,初亦因昭帝之制六年而改,后更用四年递改之制,遂以“地节”元年为三年,而迫减“本始”为四年。否则敦煌距京师仅一月程,不应改元二年后尚用“本始”旧号,而月朔干支又恰与地节二年密合也。

  是月癸亥朔,则“丁丑”者,月之十五日;“辛卯”者,月之二十九日(是月小尽),“乙酉”则二十三日。“丁丑逮辛卯”,盖所定到官之程限。“乙酉到官”,则在限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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