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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二 丧大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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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子、大夫寝门之外杖,寝门之内辑之。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即位则使人执之。子有王命则去杖,国君之命则辑杖。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大夫于君所则辑杖,于大夫所则杖。(去,邱矩反。) “子”,嗣君。“世妇”,内命妇。“授”者,受命于嗣君也。“寝门之外”,拜宾之位。“寝门之内”,统乎殡也。“次”,哭次,在西房。“辑”,举而敛之,不拄地也。妇人之容简,当辑杖,则使人执之。“国君”,邻国之君。“命”,吊辞也。称“君”、称“命”者,未成君,不敢与敌也。“卜”,卜葬。“有事于尸”,虞而事尸也。“于君所”,与嗣君同即位也。“于大夫所”,自与其俦居哀次也。杖以扶病,亲者哀至先病,故先杖,义服者后也。对君尸及居殡所,虽病不敢不勉也。尊者去之,其次辑之。 大夫之丧,三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则去杖,大夫之命则辑杖。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为世妇之命授人杖。(为,于伪反。) “三日”,除死日后三日也。“室老”,家宰也。室老于大夫尊不至而加亲,故视子也。“内子”,即主妇。“世妇”,大夫之妻也。命至则不杖,其亲临可知已。“授人杖”,亦使人执之也。君子杖不入于寝门,大夫、士杖不登堂,文略,可互推之。 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妇人皆杖。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 “二日”,并死之日而三日也。杖必三日者,孝子自尽其哀,志壹气动,不三日不致毁,无贵贱一也。“妇人皆杖”者,兼妾为君,女子子在室为父也。 子皆杖,不以即位。 “子”,庶子。“皆杖”,以伸其情。“不以即位”,统其尊于適子。 大夫、士哭殡则仗,哭柩则辑杖。 “哭殡”,既殡而朝夕哭也。“哭柩”,启柩以及于葬之哭也。启则见柩,亲柩而哭,故“辑杖”。言“大夫、士”者,国君之丧,杖不入门,虽哭殡亦辑杖。 弃杖者,断而弃之于隐者。(断,都管反。) 大祥乃“弃杖”。“断”,截之也。“隐者”,僻处。凶物不使人见而恶,杖以扶生者之病,非衰绖送死之道,故弃而远之可也。 ▲右第八章。此章记杖礼,序在此者,以君三日而杖,在大敛之前也。其末二节所记,盖葬及大祥之礼,因记杖而遂终言之。 君之丧,子、大夫、公子、众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众士食粥,纳财,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无算。士疏食水饮,食之无算。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食之无算。(莫,漠故反。“疏食”之“食”,祥吏反。下同。) “子”,嗣子。“公子”,庶子。“众士”,公家之士。“众”者,该上、中、下也。“食粥”,三日后也。“财”,资也。“纳财”,谓有司供具粥资之米也。“一溢”,一升零二十四分升之一,以衡称之为二十两,当今十二两。“无算”者,馁疲则强进之,无过毁也。“士”,家臣。“诸妻”,群妾、御妻之属也。 大夫之丧,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众士疏食水饮,妻妾疏食水饮。 此言三日以后之丧食,其三日不食,君、大夫、士一也。“子姓”,众子也。“众士”,家臣邑宰,其米亦朝莫一溢,达于士。士与妻妾皆疏水而别言者,男女异辞尔。妻妾服斩与子同而食异者,妇人哀毁已甚,君子之所耻也。 士亦如之。 谓子与妻妾。 既葬,主人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妇人亦如之。君、大夫、士一也。 言“主人”,则大夫、公子、众士、室老先食粥者可知。妇人虽前食疏水,逮既葬,犹同主人不食菜果,伸其情也。 练而食菜果,祥而食肉。 亦通君、大夫、士言之,妇人亦然。 食粥于盛不盥,食于篹者盥。食菜以醯酱。始食肉者先食干肉,如饮酒者先饮醴酒。(盛,是征反。篹,损管反。干,古寒反。) “盛”,杯盂之属。“不盥”者,歠不污手也。“篹”,筥也,织竹为之。古人饭以手,故盥之,言为食故盥,非求洁清致饰也。 期之丧,三不食。食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饮酒。 日食以再为度。“三不食”,凡日有半也。言“三月既葬”者,诸侯绝期。 期,终丧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为,于伪反。) 母为父厌,降服期,情必伸也。为妻亦然者,天子为后服三年,服期者亦降也。练而食菜果。禫而饮酒食肉。 九月之丧,食饮犹期之丧也。 “九月之丧”,伸而同期,情也。 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乐,卢各反。) 通期、九月之丧,既葬至终丧而言也。“乐之”者,献酬弦歌之事。 五月、三月之丧,壹不食,再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比,毗至反。乐,卢各反。) 五月之丧屈而同三月,制也。“比”,及也。葬而饮酒食肉,前此可食菜果。 叔母、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饮酒。 “世母”,伯母。“故主”,臣于旧君,士于故所仕之大夫。食肉饮酒,谓既殡以后。 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有疾,食肉饮酒可也。五十不成丧。七十惟衰麻在身。(衰,仓回反。) 通三年之丧以下而言也。“羹”,糁米和菜煮之。“成”,备也。谓饮食居处不备合礼,惟衰麻在身则居于内而食肉矣。此据衰羸者为之制耳,若年虽及而衰未至,则在其自勉也。 既葬,若君食之,则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则辞。(“君食”“友食”之“食”,祥吏反。辟,毗义反。) 谓居父母之丧也。“食之”者,因其毁瘠不堪也。同志曰“友”。粱肉以扶衰,酒醴则为欢之具矣。 ▲右第九章。此章记丧食之礼。主人三日乃食,在大敛之前,故序于此而终言之。 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君以簟席,大夫以蒲席,士以苇席。 “户内”,室东当户处。“于阼”者,直阼阶之上,于楹间少南,已敛,乃奉尸而殡于西阶上。“簟”,细篾席也。凡席下皆设莞,君、大夫、士一也。 小敛布绞,缩者一,横者三。君锦衾,大夫缟衾,士缁衾,皆一。衾十有九称,君陈衣于序东,大夫、士陈衣于房中,皆西领北上。绞□不在列。(绞,何交反。称,昌孕反。□,其鸠反。有,于救反。) “绞”,既敛而束其外者,其制用布广终幅,析其末为三,裹衣衾而约结之。“缩”,直也,自首至足周围约之,长如身之二有半。“横者三”,首一,足一,胸一,长六尺六寸,周于身。缩在下,横在上,束之固也。衾在绞内,衣在衾内,袭尸以后既加冒杀,衣裳皆裹,首足均齐,乃绞束之,平直厝于棺中,无动摇离脱之忧矣。“锦”,织文。“缟”,素纤。“缁”,染帛为缁色。衣裳备为“一称”。“十有九称”,君、大夫、士一也。“序”,宫墙反檐向内之廊也。“西领”,横陈之。“北上”,祭服在北,以次南也。小敛于户内,当陈之时,领向尸也。“绞□不在列”者,陈衣时屈折而不张也。小敛无□,通下大敛言之。未敛先陈列者,防遗忘,且昭备服。 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五,布□二衾。君、大夫、士一也。君陈衣于庭,百称,北领西上。大夫陈衣于序东,五十称,西领南上。士陈衣于序东。三十称,西领南上。绞、□如朝服,绞一幅为三,不辟。□五幅,无□。(朝,直遥反。辟,博陌反。余字同上。) 大敛衣多则益阔而长,故绞缩三横五,其长亦当倍于小敛之绞矣。“□”,单被。“衾”,有裹。“二衾”,一覆之,一承之。“□”则周围约之也。“君衣陈于庭”,百称必庭而后容也。“北领”,尸在堂上向之也。“西上”,举衣者升自西阶,先取上服置于外者,便也。“大夫、士陈于序东”,大敛之事在外也。“西领”者,向尸也。“绞□如朝服”者,用布之细十五升也。“绞一幅为三”,析其末也。“不辟”,中不裂也。此通小敛、大敛之绞言之。“□”,衾当头处,用组为识别首足者,□虽似衾而非以覆体,故不用□也。 小敛之衣,祭服不倒。 敛者务上下方直,故衣或倒之或横之,惟祭服不敢亵,必顺铺之。大敛祭服多,不能皆不倒矣。 君无襚。大夫、士毕主人之祭服,亲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陈。 “无襚”者,不以敛也。“主人”,谓同姓者;毕其祭服,余则死者之家自备之,充敛之数。“亲戚”,外戚也;不陈则不以敛矣,君子不以人之惠加于亲之身也。 小敛,君、大夫、士皆用复衣、复衾。大敛,君、大夫、士祭服无算;君折衣折衾,大夫、士犹小敛也。 “复”,夹而有绵着者。小敛衣止十九称,故衣衾用着以充广之。“无算”,言尽祭服而用,不足乃资深衣褖袍。“褶”,夹衣无着者。君百称,自充广,故去其着。大夫、士衣少,仍用复者。 袍必有表,不□;衣必有裳。谓之一称□。(□,都寒反。称,昌孕反。) “袍”,复衣。“表”,深衣之属,加其上也。“□”,露袍也。袍亵,故必衣表,乃为一称。“衣”,祭服也。 凡陈衣者实之箧。取衣者亦以箧。升降者自西阶。凡陈衣不诎。 “凡”者,通小敛、大敛之辞。“取衣”者,取而铺之敛席也。“升降者”,称各一人,迭相上下也。“自西阶”,专言大敛也。大敛陈衣于庭或序,取者必由庭下右折从西阶升,以宾礼将之也。“诎”,卷折也。 非列采不入,□、绤、纻不入。 “列采”,正服之色,若缁黄□爵也。“纻”,□麻。“入”,敛而纳之棺中也。 凡敛者袒,迁尸者袭。 谓主人及执事者。“袒”,以便事;“袭”,不敢亵也。 君之丧,大胥是敛,众胥佐之。大夫之丧,大胥侍之,众胥是敛。士之丧,胥为侍,士是敛。(大,他盖反。胥,本祝字之误,之六反。) “众祝”,小祝。“侍”,临阅之也。士,盖商祝;《士丧礼》:“商祝主敛”,商祝不登于《周官》,故以“士”目之。 小敛、大敛,祭服不倒,皆左衽,结绞不纽。(左,侧个反。绞,古巧反。) 大敛祭服不倒,谓士也。“左衽不纽”,异于生也。“结绞”,实结之。“纽”,为活屈。 敛者既敛必哭。 谓祝与士也,临丧必哀。 士与其执事则敛,敛焉则为之壹不食,凡敛者六人。(与,羊洳反。为,于伪反。) “与执事”者,相助之也。独言“士”者,大夫非君之丧不执事。“则敛”者,取衣佐敛也。“敛焉”,为与于敛也。亲尸则增感,虽无服,为之壹不食矣。“凡”者,统君、大夫、士大小敛之辞。“六人”,首足二人,旁各二人。孝子之慎终,必其勿之有悔,固宜躬亲之而不当以委诸人;然人之临人之丧而执事未能数数也,而又当愦乱之际,故先王使官习其事,则为之有法,而自惬乎孝子之心,诚有较躬亲而加毖者矣。后世典礼废,无习敛之官,则为人子者可勿素习而频观之,辍哀自强以躬执其事而免于悔乎?若不察而托之悠悠之人,则亦不孝之尤矣。 君锦冒黼杀,缀旁七。大夫玄冒黼杀,缀旁五。士缁冒赪杀,缀旁三。凡冒,质长与手齐,杀三尺。自小敛以往用夷衾。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杀,所戒反。) “冒”“杀”,袭而韬尸者也,其制皆如囊,缝合一头与一旁,其一旁则缀带以维结之,所谓“缀旁”也。先以“杀”韬足而上,次以“冒”韬首而下,加于杀上而纽结之。“凡”者,兼君、大夫、士而言。“冒”,亦谓之质,对杀则质谓之“冒”,合质与杀亦谓之“冒”。“长与手齐”,伸手下垂将及膝也。“自小敛以往”,言自小敛至大敛也。“夷”之为言尸也。小敛加绞,不用冒杀,而绞之制朴质,故用夷衾裹之。“夷衾”之制,上下殊色,上者亦谓之质,下者亦谓之杀,其质齐手,杀三尺,或锦、或玄、或缁、或黼、或赪,皆同,所谓“质杀之裁犹冒也”。冒乃袭尸之具,而序于此者,因夷衾而补记之也。袭尸之衣,生者之制也,而死者不可致之生,故为之冒与夷衾,先王之意深矣。取象于衣裳之章以别首足,斯可矣,人之既死,耳目无能视听,手足无能持行,露而别之,徒以取人之厌恶而已。而孝子之所虑者,不平不方不固不合,在棺在辁则有动摇倾侧之患,且为日既久,则筋肉脱离,首足分析,有非心之所忍念及者,故裹敛维系,缠绵固结,以庶几体坏而不相离。先王之为人子虑以少安其心,固如此也。而岂合流俗、同污世以趋苟简之,苏轼氏所得知哉! ▲右第十章。此章杂记小敛、大敛之礼,故序于杖与丧食之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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