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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 内则(2)


  男不言内,女不言外。

  酒食丝枲之事非丈夫之所与知,家国之政非妇人之所得闻,各安其所,以敦其职,家齐国治之本也。

  非祭非丧,不相授器。

  祭事严,丧事遽,可以无嫌耳。

  其相授,则女受以篚,其无篚,则皆坐奠之而后取之。

  内所需者必自外来,故专言男授女以该女之授男也。“无篚”,谓物之不可以篚盛者。“奠”,置也。授者坐奠已起而后受者坐取也。不俯奠者,嫌不敬也。

  外内不共井,不共湢浴,不通寝席,不通乞假。男女不通衣裳。内言不出,外言不入。

  “不共井”,不同时汲也。“湢”,浴室。“通”,互用也。“寝席”,寝之席也。“乞”,求也。“假”,借也。“不通乞假”,谓不传言相求借也。于衣裳重言“男女”者,虽夫妇亦然也。

  男子入内,不啸不指。夜行以烛,无烛则止。

  “啸”,吟啸。“啸”“指”,皆嫌于有所传意也。

  女子出门,必拥蔽其面;夜行以烛,无烛则止。

  “门”,围门。“拥蔽”者,或以箑,或以袂。

  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

  此《王制》然也。国中之道以公门南面为准,东左西右,其或东西旁出,亦循是而分焉。中道惟君与丧车专之,余者车徒皆行左右轨途。地道尚右,故男由右。

  ▲右第二章。上章尽父子之敬,仁之至也。此章严男女之别,义之大也。夫妇别而后父子亲,则义所以成仁之用也。以下十五章皆以推广而备言之。盖此二章者,《内则》之大纲也。以仁敦亲,而兄弟之谊准此矣;以义彰别,而君臣朋友之道准此矣。仁义立而五伦叙,礼以之序,乐以之和,故立人之道,仁与义而已。

  子妇孝者敬者。

  “子妇”,子若妇也。孝者根于心,敬者尽其理。此言能孝敬者,必如下文所云也。

  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若饮食之,虽不耆,必尝而待。加之衣服,虽不欲,必服而待。(饮,于禁反。食,祥吏反。耆,时利反。)

  “不耆”,谓偶有疾不甘食也。“加”,授也。“不欲”,非己所当服也。“待”,俟后命然后已之。

  加之事,人代之,己虽弗欲,姑与之而姑使之,而后复之。(复,芳服反。)

  “弗欲”者,受亲之事必躬亲之,心乃安也。“与”,听之代也。“使之”,使他往也。“复”,己复自为也。所以然者,人欲代己而共事吾亲,固人子之所歆愿而不可遽拂之,故姑领其意而曲以却之也。

  子妇有勤劳之事,虽甚爱之,姑纵之而宁数休之。(数,所角反。)

  “子妇”,事亲者之子妇也。“勤劳之事”,大父母所命也。“爱之”,以非所堪任而恤之也。“纵”,任也。“数休之”,勿使怨吾亲也。

  子妇未孝未敬,勿庸疾怨,姑教之;若不可教而后怒之;不可怒,子放妇出而不表礼焉。

  “未孝未敬”,谓不能事大父母也。“疾”,憎也。“怨”,忿也。事亲,人子自尽之事,不可遽责之不肖之子妇,故不遽疾怨而徐教之也。“怒”,责挞也。“不可怒”,谓骄悖恐为逆也。“表”,著也。“礼”,谓所当放出之礼。不著明其逆吾父母之罪以章其当放出,所以安父母而不令受怨谤也。

  ▲右第三章。

  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悦则复谏,不悦,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父母怒,不悦,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说,弋雪反。复,如字,扶又反。)

  “起”者,更振作之意。恐以谏故分其孝敬之守,故更自警省而振作之也。孝敬者人子之常,谏之不从,事之变也,遇变而贞其常,初未尝藉是以感吾亲,亦以自尽其所当为而止,舜之致亲于底豫者惟此焉耳。然而不如此,则先已自居于不孝,故曰:“道二,仁与不仁而已矣。”

  ▲右第四章。

  父母有婢子若庶子庶孙,甚爱之,虽父母没,没身敬之不衰。

  “婢子”,父所通贱人所生者。“庶孙”,其祖母,妾也。爱可能也,敬不可强也,知为父之遗体所托而爱钟焉,而忍不敬乎?

  子有二妾,父母爱一人焉,子爱一人焉,由衣服饮食,由执事,毋敢视父母所爱,虽父母没,不衰。

  “由”者,历数之辞。执事有劳逸荣辱之分,父母所爱,必施之敬也。

  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日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说,弋雪反。)

  孝子之心,事亡如事存。父母没而移其意,则是幸父母之亡以得自行其喜怒矣。

  ▲右第五章。或问:士之有婢妾子妇,犹天子诸侯之有臣,父母所爱,终身敬之不衰,然则先君所宠任之臣将必以终其恩礼乎!曰:不然也。士之于其婢妾子妇,噸笑之私,衣服饮食之惠,其所得专也。有天下国家者,序天位,颁天禄,授天职,以为宗庙社稷效,非其所得专也。故先君之所宠任,非有大病于国者,三年无改可尔。若其蠹政殃民而将危社稷,则诛逐之以救倾覆,勿能待矣。虽然,臣子之不幸而遇此,屈其心以伸法,必将以弗获已之心行之,而后可以免于疚;若快意驱逐,自矜明断,以廓清为功,以倾否为名,施施然论功行赏于庙堂之上,则已不歉于心,而小人反得借不孝之名以议其后,此元佑诸臣所以激成绍圣之祸也。天理之不差,尤严于君子,可不鉴哉!

  父母虽没,将为善,思贻父母令名,必果;将为不善,思贻父母羞辱,必不果。

  人子能终身以父母为心,则自强于为善去恶,有不期然而必然者矣。故孝者,万行之原也。

  ▲右第六章。

  舅没则姑老。

  “老”,传家政于冢妇也。丈夫七十老而传,妻从之,未及七十而没,妻亦授家政于妇,祭祀不为主妇。

  冢妇所祭祀宾客,每事必请于姑。介妇请于冢妇。

  “介”,副也。“介妇”,介子之妇。姑虽不制命,犹必禀焉。介妇受命于冢妇,不敢越告于姑。

  舅姑使冢妇,毋怠,不友、无礼于介妇。

  此下二节据舅未没姑未老而言。“怠”,废命也。“不友无礼于介妇”,推劳苦、挟贵倨于群娣妇也。无此三者,以恪奉舅姑之命。

  舅姑若使介妇,毋敢敌耦于冢妇,不敢并行,不敢并命,不敢并坐。

  “命”,使令婢妾也。“不并坐”者,雁行而坐,虽有舅姑之命,犹安其卑。

  ▲右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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