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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曲礼上(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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馂余不祭。 食尊者之余曰“馂余”。“不祭”者,尊者已祭矣。 父不祭子,夫不祭妻。 “祭”,延祭也。凡祭必主人延之而后祭,虽侍食于长者,长者亦延,少者亦祭。惟子侍父食,妻侍夫食,则与“君祭先饭”之礼同。若合卺之礼,妻亦祭者,未成妇,宾也。 御同于长者,虽贰不辞。(长,丁丈反。) “御”,侍食。“同”,馔与长者等同也。“贰”,加馔;为长者设,故己不敢辞。 偶坐不辞。 “偶坐”,并席。食非己所专,虽加馔不辞。 ▲右第三十五章。 羹之有菜者用梜,其无菜者不用梜。 “梜”,箸也。“不用”者,主人不设也。虚设无实则不敬。 ▲右第三十六章。 为天子削瓜者,副之,巾以絺;为国君者,华之,巾以绤;为大夫,累之;士,疐之;庶人,龁之。(为,于伪反。副,普逼反。华,胡瓜反。累,与“倮”同,为果反。□,古“蒂”字,当计反。) “瓜”,甜瓜,夏食之以解渴。“副”,四析而横断之,成八片。“华”,中裂横,不四析。巾,覆瓜上,置器中进之。“累”,不巾覆也。士、庶人不言“为”者,今自削之。“疐”,去其疐,不裂也。“庶人”,府、吏之属。“龁”者,但自削皮,疐则龁去之。必去疐者,疐苦也。此公庭大会,天子食瓜而赐群下之礼。 ▲右第三十七章。 父母有疾,冠者不栉。 “不栉”,不暇自整饰也。童子、妇人则栉。无冠覆蔽之,蓬首则近丧。 行不翔,言不惰,琴瑟不御。 “翔”,张拱也。“惰”,辞气舒缓,若怠惰也。“御”,用也。 食肉不至变味,饮酒不至变貌。 “变味”,肉胜改食味也,犹必饮酒食肉者,嫌近丧。 笑不至矧,怒不至詈。(矧,失忍反。) 齿本曰“矧”,大笑则见。 疾止复故。(复,芳服反。) 须疾止,乃复其素。 有忧者,侧席而坐,有丧者,专席而坐。 “有忧”,谓父母疾,及父母在他邦有衅难也。“侧席”,不中席,示变也。“有丧”,通功、缌而言。“专席”,不与人同席。丧席素也。 ▲右第三十八章。此章因上居坐饮食之礼,而记其变者以终之。 水潦降,不献鱼鳖。 不益人以所能自有也。 献鸟者,佛其首;畜鸟者,则勿佛也。(畜,丑求反。) “佛”,违戾也;为小竹笼笼其首,系向后,恐其妄啄也。“畜鸟”,鸡、鹜、鹅,驯则不须佛也。 献车马者,执策绥;献甲者,执胄。 “执”,执之升堂致命也。“绥”,升车索。“策”,捶马杖。“胄”,兜鍪,轻小,便授受。 献杖者,执末。 尊受者,使执其端。凡奉杖于长者亦如之。 献民虏者,操右袂。 “民虏”,军所俘人民。“操右袂”者,制之防其异心。 献粟者,执右契;献米者,操量鼓;献熟食者,操酱齐;献田宅者,操书致。(量,力羊反。齐,子兮反。) 谷之属皆曰“粟”。“契”,书竹策,合以为验。司偿者执左,司取者执右。“鼓”,量器之总名。“致”,与“质”同;谓质约债鬻之书。古者田皆授于公,而此得献者,周末之礼。 凡遗人弓者,张弓尚筋,弛弓尚角,右手执箫,左手承弣,尊卑垂帨。遗,于季反。 “遗”,平交赠报之辞。遗已定之弓,则张之;未定体则弛之。“尚”,在上也。弓筋外而角内,张体来,弛体往。遗人者执之,皆今屈向下,张而下曲则筋在上,弛而下曲则角在上。“箫”,梢也。“弣”,把也。“左手承弣”者,示不用也。“尊卑”,犹言高下,因身容之曲直,见手容之高下。“帨”,佩巾。曲躬磬折而其帨垂,则弓与心平也。 若主人拜,则客还辟,辟拜。(还,似宣反。辟,上毗益反,下毗义反。) “主人”,谓受遗者。“客”,遗弓者。“还辟”,逡巡回身貌。辟拜而不答者,方执弓也。 主人自受,由客之左,接下承弣;乡与客并,然后受。(乡,许亮反。) “自受”者,虽少贱不使人受,重弓也。“由客左”者,初乡客而立其左,以左手从下曲处接之,承弣而右,执客手执之箫,乃渐移足与客并立,客乃释弓而主人受之。客之执左箫而虚右箫,本以授主人,使右执,主人姑顺承其意,相乡以左手承弣,而必迁延并立乃受者。弓戎器,不可向人而持也。客右手执弣,示不用;主左承弣,示用之。弓者,男子之所有事,故其礼缛重如此。 进剑者左首。进戈者前其鐏,后其刃。进矛、戟者前其镦。(鐏,在困反。后,胡豆反。镦,徒对反。) “首”,剑柄。“戈”,钩子戟也。“矛”,如鋋而三廉,似今之枪。“戟”,旁有方枝。“鐏”“镦”,皆柄末铁,锐曰“鐏”,平曰“镦”。“左首”“后刃”者,皆示不用,利器不可持以向人也。 进几杖者拂之。 以袂去尘,昭敬也。 效马效羊者右牵之;效犬者左牵之。 “效”,呈也。马駤羊狠,须右牵犬易牵而或妄噬,左牵右制之。 执禽者左首。 进者左首,则受者右首矣;使受者便制其逸飞。 ▲右第三十九章。此及下章皆记持进器物之礼。或有非君子所亲执者,则当教习仆隶,使知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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