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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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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3月2日,《临时政府公报》第27号第4至5页原文没有分段。) 自法兰西人权宣言书出后,自由、博爱、平等之义,昭若日星,各国法律,凡属人类一律平等,无有阶级;其有他国逃奴入国者,待以平民,不问其属于何国。中国政治,代主开放,贵族自由民之阶级铲除最早。此历史之已事,足以夸示万国者。前淸入主,政治不纲,民生憔悴,逃死无所,妻女鬻为妾媵,子姓沦于皂隶,不肖奸人从而市利,流毒播孽,由来久矣。尤可痛者,失教同胞艰于生计,乃有奸徒诱以甘言,转贩外人,牛马同视,终年劳动,不得一饱。如斯惨毒,言之痛心。今查民国开国之始,凡属国人咸属平等。背此大义,与众共弃。为此令仰该部遵照,迅即编定暂行条例,通饬所属嗣后不得再有买卖人口情事,违者罚如令。其从前所结买卖契约悉与解除,视为雇主雇人之关系,并不得再有主奴名分。此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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