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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修正案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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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节修正之三法 修正有三法:一、加入字句,二、删除字句,三、删除一分而加入他分以代之。 (演明式)其一、加入式:“本会设一图书杂志库为会员之用”之动议,正在讨论中,酉君动议修正加入“轮贷”二字于“库”字之前,或修正加“及其友”三字于“会员”之后,或修正加入“报纸”二字于“杂志”二字之后,是也。其二、删除式:同前案丙君动议修正删除“杂志”二字,或修正删去“为会员之用”五字,是也。其三、删除及加入式:寅君动议修正删去“会员”二字、加入“公众”二字,或修正删去“图书及杂志”而加入“期刊新闻”,是也。以上各条,皆为第一修正案,而每条可再加修正。 九十八节宣述 修正案之方式主座呈修正案于表决,不独复述修正案,且当述修正后之本案为如何也。三式之修正案,其宣述如下:(一)兹有动议修正加入某某字于某某之后,于是修正后之本案,读为如此如此。(二)兹有修正删去某某下之某某字,于是修正后之本案,读为如此如此。(三)兹有修正删去某某字,而加入某某字,于是修正后之本案,读为如此如此。 九十九节加入方法 一切语句与本题有关系者,皆可由大多数表决而加入。既加入矣,则以后该语句或一部分之语句,除由复议外,不能删去,盖议例凡同一之事件不能加以两次动作也。惟其语句加入之后,若再受修正,而加入他语句于其间,则全部可由再一修正案以删去之。 (演明式)其案为“本会设一图书杂志库为会员之用”,正在会议中,而以下之动作生焉。寅君讨地位后,曰:“我动议加入‘轮贷’二字于‘图书库’之前。”主座接述曰:“诸君听着,寅君之动议加入‘轮贷’二字于‘图书库’之前,于是其案读为‘本会设一轮贷图书库为会员之用’。”遂曰:“诸君准备否?”继曰:“赞成者请曰‘可’!反对者请曰‘否’!”宣布曰:“已得可决,尚有修正案否?” 戊君讨地位后,曰:“我动议加入‘免费’二字于‘轮贷’二字之前。如是则读为‘免费轮贷图书库为会员之用’。” 主座曰:“诸君听着,动议修正案为加入‘免费’句,如是则案读为如此如此,赞成者……”云云。遂曰:“此案通过。” 戊君曰:“我今动议删去‘免费轮贷’四字于图书之前。”主座乃复述之,而呈之表决。 戊君发两动议之目的,乃在使寅君之加入“轮贷”二字之修正案,再得一次之表决,而意在打消之也。盖修正案一旦通过之后,除复议外则不能再行表决,而复议之结果或无把握,故戊君动议加入“免费”二字,以取得多一次之表决;随得通过,则戊君动议删去全部。如是戊君乃得两次之讨论,而行两次之表决,而使彼所反对之案,得两次之机会以打消之。但寅君之动议,则殊无成见于中也。 其理由以何而见许此重复行动,则因“免费”两新字既采入于修正案之内,则其案已变成一异式问题,故作新案观,而修正之限制不能加之也。 一百节加入案之否决效力 反之,前节如拟加入之修正案得否决,则同式字句或一部以后,不得再行加入。但既打消之字句,若以其他字句而成不同之案,则可加入。如在议之案,寅君既动议加入“报纸”二字而其案已被打消,彼随后可再提出加入“宗教报纸”,或“地方自治之汇报”;此虽属于否决之修正案,而今则另含有他语,为新问题,而成一不同之案也。 一百零一节改变意思之必要 最当注意者,所加入之字,必变易其打消案之意义或其界限,方得成为一新问题,从事讨论。若只改换其语句,而不变其性质,则不成为一新问题。而原有之事件既经打消,不能再从事于动作也。寅君不能动议加入“每日新闻”,因此等之字虽口语不同,而实与“报纸”无异,而此既已打消矣。但关于“地方自治之期报”或“法政宗教报”等件异于报纸,而会众当乐于表决此等有界限之件,而反对泛泛之件也。 一百零二节删除之法 删除之修正动议,与加入之修正动议甚相切合,故从事其一,则必牵动其他,二者皆为一法所范围。任何语句,皆可删去,但同一事件或其一部分若已删去,则不能再行加入,除非复议乃可。而已删去之语句或其一部,若有他字混合而成一异种问题者,便可加入也。 (演明式)同问题在讨论中,丙君动议修正删去“及杂志”三字。主座接述之,付之表决,而得通过。此三字于是被删去,除复议外,不得再加入矣。但有己君反对删去,而欲再行加入,彼可动议修正加入“小册及期报之关系吾人之事者”各句。此中包有杂志,但非纯为加入杂志之句,是以有别于已经处分之件也。 一百零三节删去修正案否决之效力 反之,前节若一删去之修正案被打消,则所拟删去之各字得以确立,而为原案之一部,除复议外,不能加以处分。但如牵入他语,则此部或其一分,可再动议修正删去,盖此为一新问题故也。在一百零二节之演明式,如丙君之修正案,删去“杂志”二字已被打消,其后彼可动议修正删去“图书及杂志”,因此句虽含有打消之案,其实为一不同之问题也。 一百零四节删去案呈决之方式 主座于呈动议以表决时,多照述动议者之言而已。乃顾兴氏之《议事规则》则异于是,其式如下:主座呈动议以表决曰:“动议为由‘书’字之后删去‘及杂志’三字。今请问诸君‘及杂志’一句,可否成立为动议之一部分?”此其效力乃与常例相反,常例可者可之。此之可者,乃适以否决删去案也。 顾氏之法,无甚理由,且易惑初学者之耳目,故多为他家所不主张。而本书所采用之法如下: 主座曰:“修正案为删去‘设’字后之‘图书及杂志’五字,此句可否删去?赞成者……”云云。宣布曰:“已得可决,删去‘图书及杂志’五字。” 一百零五节所弃之字可加入他处 既经由删去案而得可决,或由加入案而得否决,所弃之字有时可加入于本题之他处,惟必于本题另经修正,改变性质及其意义而成一新问题之后乃可。 一百零六节不字 一修正案加入删去“不”字,而使动议之意义适成正反对者,乃不能许可之事。如有为之者,则当以违序而制止之。由此而推,则凡有相反之字,使正义成为负义者,则不许加入也。若欲否决一案,当于处分时表决之而已。 一百零七节删去而加入之法 任何字皆可由一动议删去,而任何字有关系者皆可补入其位。既已加入,则必照一百零二节所释之条件,始可删除。其动议“删去并补入”乃为一案。申而言之,则为动议删去,并动议加入,相合而成者也。如删去甲字,补入乙字,则不能分为两案(一删去甲字案,一补入乙字案),既以一案提出,亦当以一案呈表决。其理由则动议者有一表决,以补其字于删去之字之位也。 若此案可分而为二,则删去其字之后,其地位已空白,若他字非动议者之所欲,若加入之,则与动议者之用意相左矣。是故“删去而补入”之案不得分而为二也。 (演明式)“设立一图书杂志库为会员之用”之案,正在讨论中,子君讨得地位而言曰:“我动议修正删去‘会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主座曰:“诸君听着,子君之动议,删去‘会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于是其案读为‘设立一图书杂志库为公众之用’,众人准备处分此问题否?”云云。“赞成删去‘会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请曰‘可’!”云云,若得通过,则“公众”代却“会员”二字,而为原案之一部分矣。若有人欲删去“公众”二字,则必当提出复议,或用一百零二节之手续乃可。 一百零八节删去而加入修正案否决之效力 若删去某语而加入他语之案被打消后,则除复议外,原语必当确立。但如有他事加入于原语,使之成为一别种问题,则间接可再受修正之行动。 一百零九节替代 一新动议,如与在场之议案有相关者,可全部替代之。此简而言之,即为删去全案,而加入他案也。 (演明式)设书库之议,正在讨论中,西君起而言曰:“我动议修正,将现在议案改为‘委会长调查建设书库需费若干,并办理劝捐此费’。”主座曰:“已有人动议将议案改为……”云云。 现在问题,以为一动议代他动议,所拟之替代题不过一修正案耳。此案可加以修正,又可分之为二,以其含有两问题也。当经过讨论,如他案焉,然后乃呈表决:先表决修正案,后表决所修正之本题。此两表决呈出如下:其一,“诸君赞成将案替代者,请曰‘可’!”随宣布曰:“已得通过。”其二,“诸君赞成所修正之本题者,请曰‘可’!”宣布曰:“案已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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