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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员之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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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节 会长之义务 会长为全体之公仆,非为一部分或一人而服务,是故彼虽为一会之长,而非一会之主人翁也。彼以事体之秩序,而纠率会众,使一切皆循公正平等而行。彼维持秩序及额数,如遇秩序紊乱之时,当立呼“秩序!”及议则错误,当立起纠正之。彼凭议则及会章以率众,引导之而不驱策之,至达目的而已。会长之义务,当严正无偏,务使大多数之意趣得以施行,而同时又能尊重少数人之权利,俾事件得迅速公当之处分,而讨论得自由不偏之待遇。贤能之会长当具三种特质:一、果毅之力,二、诚恳之意,三、体顺之情。 至于详细之节,主座当行其最宜于维持秩序之时,及适当于处分事件之事。彼于办事,如接述动议,呈问动议,及表决动议时当起立,但讨论时可坐。彼发言时,称本会长或本主座。彼对于会员,当承认应得地位之会员,当接述合序之动议,而使之得机以讨论。对于开会时当候至足额,乃能进行。当依时开会,依时散会。彼当知何时为委员报告,而到时命之报告。彼当注意于特别指定之事,而于适合之时提出之。所有需要事件,必当了结之,或正式延搁之,而后乃能散会。 二十六节 会长之权利 会长为社中或议场中人员之一,故当有发言及投票之权。但除关于必要之事外,此种权利常多放弃者。主座可遇事加以说明,并达布事实而已。至于亲行讨论,则当退让主座曰:“请某君代主座”而暂为一纯素会员,乃从事于讨论。波不必离其坐位,但当以他人为主座,如他之会员先称呼主座而后发言者。言毕,乃复其主座之职。 主座有权以处决谁为应得地位者,并有权以处决秩序之争点,但如有不服者,则二事皆可诉之公决也。彼可不待动议,而将正式事件提出。又倘无人反对,可将循例之案,不待表决而宣布通过。且到时可由被宣布散会。彼又可使会员将动议缮写成文,又可随意打消不合秩序之动议。 主座非受特别委任,无权参加于委员会,而委员亦无与磋商之必要。被非受特别委任,亦无监督之权,而此等权亦以不授之为妙。主座之权,乃指导会众,而使之能自治,而不在治之也。 二十七节 会员之权利义务 会员之义务,在能以竭助会长维持秩序。而维持之道,则当从自己始。如在会场,须戒出声,戒旁语,戒走动,并戒一切之能扰乱会场而阻人言听者。会员当依正式而动议,当持友恭而讨论,当惟多数之是从。会员地位,彼此皆一体平等。表决之投票乃会员之权利,而投票当本之主张亦会员之义务也。会员讨论之权利义务,第七章另行详之。 二十八节 副会长并书记之权利义务 副会长乃备以若遇会长缺座或失能而代之者。彼之职务,与会长同,故当知会中之目的、之办法与夫一切议事之行为。最妙得会长常请彼帮理一切事务,以资练习,庶不致使之成为废职。 记录书记之职务,乃记录当场之事,不必记录当场之言,除非有特别命意乃录言;随后当将临场记录缮就正式议案。所有表决票数,须照当时结果抄录,不容稍为更易。所有否决之动议,亦必录之。凡有记录,则作为案据,日后有所争持,悉以记录为准,而不以个人之记忆或主张为准也。故凡前会之记录,必当复读于下会,由众动议,或投票,或默许,以表决认可,然后方能成为正式议案。书记有通告委员被委事之责,并管理各种搁置及延期案件。简而言之,则帮助会长料理一切事务。倘书记于记录中有错误之处,而记录已为众所认可者,则正误之人,必要指出其错点为众所满意者乃可。盖以议案一经认可则成立正式案据,故必先修改错误,方许认可,是为极要之事。记录经认可之后,书记当签押于记录之后,如下:书记某某。书记记录之时,宜书之于册,则不必再抄。若有改正之处,可于行间加入。如所有表决之事,非得全体所许,不能删之。其他职员之义务,当由各会之需要,而从会则规定之各职员,当尽本职之义务;彼不当干涉他人,亦不容他人之干涉也。总而言之,记录书记之义务,为专司记录;通信书记之义务,为专理文牍。与夫凡属其类者,各从而司之。若其他之事件,亦得指委其一以司之;或其务内之事件,亦可由投票或特别规定而分治之。会长当监督一切,但除纠正程序之外,不当干涉之。书记固不当授以重权,然而彼亦当自慎用其应有之权,而毋越分可也。 二十九节 全体之权限并缺席、废置、特别会等之规定 夫一会之权力:第一为章程并规则,第二为各种之表决之专条与章程规则无抵触者,第三为采定之议则,第四为议会之习惯。以上各条,以先后为施行秩序。 职员缺席倘于会期内职员有缺席者,当早为另选新员以补之。如遇散会期内有缺席者,可待至开会时乃选补之,或于规则中定有专条以处理之。至于董事会之缺席,宜否由董事团中自行选补,殊属疑问。但委员会有缺席,则常可自行选补,因其为临时之团体也。所有缺席职员,宜以他员暂代其职,以待新员之选举,而新员一经选出之时,代员即立终止其职务。 职员废置职员有放弃责任或有陨越贻羞于一会者,可以多数表决,而废置斯职。其废置之法,当出于有附和之动议,而由投票以表决之如下:“动议宣布某某事务之职从此废置”云云。此等废置之事,独关于是非利害之极端者乃行之,其他当待其职务之届期告终为妙。 三十节 特务会议 在永久社会之会员,当知常期会开会之时及集会之地,故通告可以不必。但特务会则异是,必当照会中表决之规定。每会员发给正式通告,此规必当励行。在常期会得足额人数,则各种表决无抵触于章程规则及前时之表决者,皆可施行。惟特务会则反是,所表决之事,必先登录于传单;传单所无之事,则不能提议。特务会对于修改之事,较常期会格外谨严,而其程序与常会同。若有疑问发生,当就谨严之途以采决。特务会为应非常而设,当以少开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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