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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每事降诏约束状


  元祐元年九月□日,翰林学士朝奉郎知制诰苏轼状奏。右臣闻之孔子曰:“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天子法天恭己,正南面,守法度,信赏罚而天下治,三代令王,莫不由此。若天下大事,安危所系,心之精微,法令有不能尽,则天子乃言,在三代为训诰誓命,自汉以下为制诏,皆所以鼓舞天下,不轻用也。若每行事立法之外,必以王言随而丁宁之,则是朝廷自轻其法,以为不丁宁则未必行也。言既屡出,虽复丁宁,人亦不信。今者十科之举,乃朝廷政令之一耳,况已立法。或不如所举,举主从贡举非其人律,犯正入己赃,举主减三等坐之。若受贿徇私,罪名重者自从重,虽见为执政,亦降官示罚。臣谓立法不为不重,若以为未足,又从而降诏,则是诏不胜降矣。臣请略举今年朝廷所行荐举之法,凡有七事:举转运、提刑,一也;举馆职,二也;举通判,三也;举学官,四也;举重法县令,五也;举经明行修,六也。与十科为七。七事轻重略等。若十科当降诏,则六事不可不降。今后一事一诏,则亵慢王言,莫甚于此。

  若但取谏官之意,或降或否,则其义安在?臣愿戒敕执政,但守法度,信赏罚,重惜王言,以待大事而发,则天下耸然,敢不敬应。所有前件降诏,臣不敢撰。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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