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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词头奏状六首·李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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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祐元年五月十八日,朝奉郎试中书舍人苏轼同范百禄状奏。今月十八日,准本省刑房送到词头一道,奉圣旨,李定备位侍从,终不言母为谁氏,强颜匿志,冒荣自欺,落龙图阁直学士,守本官分司南京,许于扬州居住者。右臣等看详,李定所犯,若初无人言,即止是身负大恶。今既言者如此,朝廷勘会得实,而使无母不孝之人,犹得以通议大夫分司南京,即是朝廷亦许如此等类得据高位,伤败风教,为害不浅。兼勘会定乞侍养时,父年八十九岁,于礼自不当从。定若不乞,必致人言,获罪不轻。岂可便将侍养,折当心丧?考之礼法,须合勒令追服。 所有告命,臣等未敢撰词。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贴黄。准律,诸父母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今定所犯,非独匿而不举,又因人言,遂不认其所生。若举轻明重,即定所坐,难议于流二千里,已下定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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