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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词头奏状六首·陈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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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祐元年四月二十三日,朝奉郎试中书舍人苏轼同朝请大夫试中书舍人范百禄状奏。今月二十二日,准吏房送到词头,内知建昌军陈绎奉圣旨差知兖州者。 右臣等勘会陈绎知广州日,私自取索,用市舶库乳香斤两至多,本犯极重,以元勘不尽,至薄其罪。外买生羊寄屠行,令供肉,计亏价钱三十七贯有余。州宅元供养檀木观音一尊,绎别造杉木胎者,货易入己,计亏官钱二贯文,系自盗赃一匹二丈,合准例除名。纵男役将下禁军织造坐褥,不令赴教。纵男与道士何德顺游从。绎曲庇何德顺弟何迪,偷税金四百两,事不断抽,罚不觉察。公使库破,男并随行助教供给食钱。以公使谷养白鹇,系窃盗自守不尽赃,罪杖。其余罪犯,难以悉陈。奉敕,陈绎落职降官知建昌军,其词略曰:“蔽罪至于除名,论赃至于自盗。”臣等谨按绎资性倾险,士行鄙恶,当时所犯,自合除名。建昌之命,已犯公议。岂宜收录,复典大邦?非惟必致人言,亦恐奸邪复用,其渐可畏。所有告命,不敢依例撰词。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贴黄。再详陈绎元犯,若依法断自盗除名,虽后来累该霈恩,登极大赦,其叙法止于散官,即与其他赃犯不同。既以贷其除名,今复与之大郡,将使贪墨无耻,复蠹兖民,非朝廷为民设官、慎选守长之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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