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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别一


  臣闻为治有先后,有本末,向之所论者,当今之所宜先,而为治之大凡也。

  若夫事之利害,计之得失,臣请得列而言之。盖其总四,其别十七。一曰课百官,二曰安万民,三曰厚货财,四曰训兵旅。课百官者,其别有六。一曰厉法禁。

  昔者圣人制为刑赏,知天下之乐乎赏而畏乎刑也,是故施其所乐者,自下而上。民有一介之善,不终朝而赏随之,是以下之为善者,足以知其无有不赏也。

  施其所畏者,自上而下。公卿大臣有毫发之罪,不终朝而罚随之,是以上之为不善者,亦足以知其无有不罚也。《诗》曰:“刚亦不吐,柔亦不茹。”夫天下之所谓权豪贵显而难令者,此乃圣人之所借以徇天下也。舜诛四凶而天下服,何也?

  此四族者,天下之大族也。夫惟圣人为能击天下之大族,以服小民之心,故其刑罚至于措而不用。

  周之衰也,商鞅、韩非峻刑酷法,以督责天下。然其所以为得者,用法始于贵戚大臣,而后及于疏贱,故能以其国霸。由此观之,商鞅、韩非之刑法,非舜之刑,而所以用刑者,舜之术也。后之庸人,不深原其本末,而猥以舜之用刑之术,与商鞅、韩非同类而弃之。法禁之不行,奸宄之不止,由此其故也。

  今州县之吏,受赇而鬻狱,其罪至于除名,而其官不足以赎,则至于婴木索,受笞箠,此亦天下之至辱也。而士大夫或冒行之。何者?其心有所不服也。今夫大吏之为不善,非特簿书米盐出入之间也,其位愈尊,则其所害愈大;其权愈重,则其下愈不敢言。幸而有不畏强御之士,出力而排之,又幸而不为上下之所抑,以遂成其罪,则其官之所减者,至于罚金,盖无几矣。夫过恶暴著于天下,而罚不伤其毫毛;卤莽于公卿之间,而纤悉于州县之小吏。用法如此,宜其天下之不心服也。用法而不服其心,虽刀锯斧铖,犹将有所不避,而况于木索、笞箠哉!

  方今法令至繁,观其所以堤防之具,一举足且入其中,而大吏犯之,不至于可畏,其故何也?天下之议者曰:古者之制,“刑不上大夫,”大臣不可以法加也。嗟夫!“刑不上大夫”者,岂曰大夫以上有罪而不刑欤?古之人君,责其公卿大臣至重,而待其士庶人至轻也。责之至重,故其所以约束之者愈宽;待之至轻,故其所堤防之者甚密。夫所贵乎大臣者,惟不待约束,而后免于罪戾也。是故约束愈宽,而大臣益以畏法。何者?其心以为人君之不我疑而不忍欺也。苟幸其不疑而轻犯法,则固已不容于诛矣。故夫大夫以上有罪,不从于讯鞫论报,如士庶人之法。斯以为“刑不上大夫”而已矣。

  天下之吏,自一命以上,其莅官临民苟有罪,皆书于其所谓历者,而至于馆阁之臣出为郡县者,则遂罢去。此真圣人之意,欲有以重责之也。奈何其与士庶人较罪之轻重,而又以其爵减耶?夫律,有罪而得以首免者,所以开盗贼小人自新之途。而今之卿大夫有罪亦得以首免,是以盗贼小人待之欤?天下惟其无罪也,是以罚不可得而加。如知其有罪而特免其罚,则何以令天下?今夫大臣有不法,或者既已举之,而诏曰勿推,此何为者也?圣人为天下,岂容有此暧昧而不决?

  故曰:厉法禁自大臣始,则小臣不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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