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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二


  嘉祐元年夏,诏自今举选人充京官者,已举不得复首,及被举者亦不得纳举主人。

  诏文武官、宗室、嫔御、内官应奏荐亲戚补官,旧制遇乾元节奏一人者,今遇三年亲郊乃得之;旧遇亲郊奏一人者,今再遇亲郊乃得之;其余减损各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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