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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〇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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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受曰:淳化中,赵韩王出镇,太宗患中书权太重,且事众,宰相不能悉领理,向敏中时为谏官,上言请分中书吏房置审官院,刑房置审刑院。初皆以两制重臣领之,其审刑详议官皆自台谏馆阁为之。近岁用人颇轻,清流皆耻为之。凡天下狱事有涉命官者,皆以具狱上请,先下审刑院,令详议官投钧分之,略观大情,即日下大理寺;详断官复投钧分之,抄其节目,以法处之,皆手自书概定;复上审刑院,详议官再观之,重抄节目贴黄,六人通观署定乃奏。其有不当,则驳下更正之。故大理寺常畏事审刑院如小属吏。凡有事,审刑院用头子下大理寺,大理寺用申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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