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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八


  陈仲弓为太丘长,有劫贼杀财主,主者捕之,未至发所,道闻民有在草不起子者,回车往治之。主簿曰:“贼大,宜先按讨。”仲弓曰:“盗杀财主,何如骨肉相残?”

  【按:后汉时贾彪有此事,不闻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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