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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礼法等大事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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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按《史记》:“仲尼在位,狱讼之词有可与人共者,不独有也。”伏以汉魏以来,朝廷大政,必令公卿奏议,讲求理道,博尽群情,所以政必有经,人皆务学,著在史策,粲然可观。臣等商量,如有事关礼法,群情凝滞者,各望令本司申尚书都省,下礼官、学官详议,意见不同者,任为别状。如是刑狱,亦令法官同议,然后丞郎以下详具可否闻奏。如郎吏有能驳难者,皆许上闻,并须先据经义,其次取正史策故事,不得自为意见,言涉浮华。如礼官、学官才识出人,议论精当者,向后擢授台省官,郎吏别与迁擢。所冀汉魏之风,复行今日。 以前,臣等今月二十五日,已于延英面奏,奉圣旨,令条疏将状来者。谨具如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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