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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


  九州之大,奸盗事无地无之,亦无日无之,均不为异也。至盗而稍别于盗,究不能不谓之盗;奸而稍别于奸,究不能不谓之奸,斯为异矣。盗而人许遂其盗,奸而人许遂其奸,斯更异矣。乃又相触立发,相牵立息,发如鼎沸,息如电掣,不尤异之异乎!舅氏安公五章言,有中年失偶者,已有子矣,复买一有夫之妇。幸控制有术,犹可相安。既而是人死,平日私蓄,悉在此妇手。其子微闻而索之,事无佐证,妇弗承也。后侦知其藏贮处,乃夜中穴壁入室。方开箧携出,妇觉,大号有贼,家众惊起,各持械入。其子仓皇从穴出,迎击之,立踣。即从穴入搜余盗,闻床下喘息有声,群呼尚有一贼,共曳出絷缚。比灯至审视,则破额昏仆者其子,床下乃其故夫也。其子苏后,与妇各执一词。子云:“子取父财不为盗。”

  妇云:“妻归前夫不为奸。”

  子云:“前夫可再合而不可私会。”

  妇云:“父财可索取而不可穿窬。”

  互相诟谇,势不相下。次日,族党密议,谓涉讼两败,徒玷门风。乃阴为调停,使尽留金与其子,而听妇自归故夫,其难乃平。然已“鼓钟于宫,声闻于外”矣。

  先叔仪南公曰:“此事巧于相值,天也;所以致有此事,则人也。不纳此有夫之妇,子何由而盗、妇何由而奸哉?彼所恃者,力能驾驭耳。不知能驾驭于生前,不能驾驭于身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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