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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三


  乾隆甲辰,济南多火灾。四月杪,南门内西横街又火,自东而西,巷狭风猛,夹路皆烈焰。有张某者,草屋三楹在路北,火未及时,原可挈妻孥出,以有母柩,筹所以移避。既势不可出,夫妇与子女四人抱棺悲号,誓以身殉。时抚标参将方督军扑救,隐隐闻哭声,令标军升后巷屋寻声至所居,垂绠使缒出。张夫妇并呼曰:“母柩在此,安可弃也?”

  其子女亦呼曰:“父母殉父母,我不当殉父母乎?”

  亦不肯上。俄火及,标军越屋避去,仅以身免。以为阖门并煨烬,遥望太息而已。乃火熄,巡视其屋,岿然独存。盖回飙忽作,火转而北,绕其屋后,焚邻居一质库,始复西也。非鬼神呵护,何以能然?此事在癸丑七月,德州山长张君庆源录以寄余,与余《滦阳消夏录》载孀妇事相类。而夫妇子女,齐心同愿,则尤难之难。夫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况六人乎?庶女一呼,雷霆下击,况六人并纯孝乎?精诚之至,哀感三灵,虽有命数,亦不能不为之挽回。人定胜天,此亦其一。事虽异闻,即谓之常理可也。余于张君不相识,而张君间关邮致,务使有传,则张君之志趣可知矣。因为点定字句,录之此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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