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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乌鲁木齐参将德君楞额言,向在甘州,见互控于张掖令者。甲云造言污蔑,乙云有实证。讯其事,则二人本中表,甲携妻出塞,乙亦同行。至甘州东数十里,夜失道,遇一人似贵家仆,言:“此僻径少人,我主人去此不远,不如投止一宿,明日指路上官道。”

  随行三四里,果有小堡。其人入,良久出,招手曰:“官唤汝等入。”

  进门数重,见一人坐堂,问姓名籍贯,指挥曰:“夜深无宿饭,只可留宿。门侧小屋,可容二人,女子令与媪婢睡可也。”

  二人就寝后,隐隐闻妇唤声。暗中出视,摸索不得门,唤声亦寂,误以为耳偶鸣也。比睡醒,则在旷野中。急觅妇,则在半里外树下,裸体反接,鬓乱钗横,衣裳挂在高枝上。言一婢持灯导至此,有华屋数楹,婢媪数人。俄主人随至,逼同坐。拒不肯,则婢媪合手抱持,解衣缚臂置榻上。大呼无应者,遂受其污。天欲明,主人以二物置颈旁,屋宇顿失,身已卧沙石上矣。视颈旁物,乃银二铤,各镌重五十两,其年号则崇祯,其县名则榆次;土蚀黑黯,真百年以外铸也。甲戒乙勿言,约均分。后违约,乙怒诟争,其事乃泄。甲夫妇虽坚不承,然诘银所自,则云拾得,又诘妇缚伤,则云搔破。其词闪烁,疑乙语未必诳也。令笑遣甲曰:“于律,得遗失物,当入官,姑念尔贫,可将去。”

  又瞋视乙曰:“尔所告如虚,则同拾得,当同送官,于尔无分。所告如实,则此为鬼以酬甲妇,于尔更无分。再多言,且笞尔。”

  并驱之出。以不理理之,可谓善矣。此与拾麦妇女事相类,一以巧诱,而以利移其心;一以强胁,而以利消其怒。其揣度人情,投其所好,伎俩亦略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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