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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三


  张一科,忘其何地人,携妻就食塞外,佣于西商。西商昵其妻,挥金如土,不数载资尽归一科,反寄食其家。妻厌薄之,诟谇使去。一科曰:“微是人无此日,负之不祥。”

  坚不可。妻一日持梃逐西商,一科怒詈,妻亦反詈曰:“彼非爱我,昵我色也;我亦非爱彼,利彼财也。以财博色,色已得矣,我原无所负于彼;以色博财,财不继矣,彼亦不能责于我。此而不遣,留之何为!”

  一科益愤,竟抽刃杀之,先以百金赠西商,而后自首就狱。又一人忘其姓名,亦携妻出塞,妻病卒,因不能归,且行乞。忽有西商招至肆,赠五十金。怪其太厚,固诘其由,西商密语曰:“我与尔妇最相昵,尔不知也。尔妇垂殁,私以尔托我,我不忍负于死者,故资尔归里。”

  此人怒掷于地,竟格斗至讼庭。二事相去不一月。相国温公时镇乌鲁木齐,一日,宴僚佐于秀野亭,座间论及,前竹山令陈题桥曰:“一不以贫富易交,一不以死生负约,是虽小人,皆古道可风也。”

  公颦蹙曰:“古道诚然,然张一科曷可风耶?后杀妻者拟抵,而谳语甚轻;赠金者拟杖,而不云枷示。”

  公沉思良久,慨然曰:“皆非法也。然人情之薄久矣,有司如是上,即如是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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