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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


  有郎官覆舟于卫河,一姬溺焉。求得其尸,两掌各握粟一掬。咸以为怪。河干一叟曰:“是不足怪也。凡沉于水者,上视暗而下视明,惊惶瞀乱,必反从明处求出,手皆掊土,故检验溺人,对十指甲有泥无泥,别生投死弃也。此先有运粟之舟沉于水底,粟尚未腐,故掊之盈手耳。”

  此论可谓入微。惟上暗下明之故,则不能言其所以然。按张衡《灵宪》曰:“日譬犹火,月譬犹水。火则外光,水则含景。”

  又刘邵《人物志》曰:“火日外照,不能内见;金水内映,不能外光。然则上暗下明,固水之本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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