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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从孙树森言,晋人有以资产托其弟而行商于外者,客中纳妇,生一子,越十余年,妇病卒,乃携子归。弟恐其索还资产也,诬其子抱养异姓,不得承父业,纠纷不决,竟鸣于官。官故愦愦,不牒其商所问其赝,而依古法滴血试,幸血相合,乃笞逐其弟。弟殊不信滴血事,自有一子,刺血验之果不合,遂执以上诉。谓县令所断不足据。乡人恶其贪媢,无人理。佥曰:“其妇夙与其私昵,子非其子,血宜不合。”

  众口分明,具有征验,卒证实奸状,拘妇所欢鞫之,亦俯首引伏。弟愧不自容,竟出妇逐子,窜身逃去,资产反尽归其兄,闻者快之。按陈业滴血,见《汝南先贤传》,则自汉已有此说。然余闻诸老吏曰:“骨肉滴血必相合,论其常也;或冬月以器置冰雪上,冻使极冷,或夏月以盐醋拭器,使有酸咸之味,则所滴之血,入器即凝,虽至亲亦不合,故滴血不足成信谳。”

  然此令不刺血,则商之弟不上诉,商之弟不上诉,则其妇之野合生子,亦无从而败。此殆若或使之,未可全咎此令之泥古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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