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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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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杜林镇人也,以负贩为业。一日,与里豪争路,豪挥扑推堕石桥下。时河冰方结,觚棱如锋刃,颅骨破裂,仅奄奄存一息。里胥故嗛豪,遽闻于官,官利其财,狱颇急。福阴遣母谓豪曰:“君偿我命,与我何益?能为我养老母幼子,则乘我未绝,我到官言失足堕桥下。” 豪诺之。福粗知字义,尚能忍痛自书状,生供凿凿,官吏无如何也。福死之后,豪竟负约。其母屡控于官,终以生供有据,不能直。豪后乘醉夜行,亦马蹶堕桥死。皆曰:“是负福之报矣。” 先姚安公曰:“甚哉!治狱之难也,而命案尤难。有顶凶者,甘为人代死;有贿和者,甘鬻其所亲。斯已猝不易诘矣。至于被杀之人,手书供状,云非是人之所杀,此虽皋陶听之,不能入其罪也。倘非负约不偿,致遭鬼殛,则竟以财免矣。讼情万变,何所不有?司刑者可据理率断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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