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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五


  某公之卒也,所积古器,寡妇孤儿不知其值,乞其友估之。友故高其价,使久不售,俟其窘极,乃以贱价取之。越二载,此友亦卒,所积古器,寡妇孤儿亦不知其价,复有所契之友效其故智,取之去。或曰:“天道好还,无往不复,效其智者罪宜减。”

  余谓此快心之谈,不可以立训也。盗有罪矣,从而盗之,可曰罪减于盗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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