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阁网 > 纪昀 > 滦阳消夏录 | 上页 下页 |
一一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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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崇祯末,孟村有巨盗肆掠。见一女有色,并其父母系之。女不受污,则缚其父母加炮烙。父母并呼号惨切,命女从贼。女请纵父母去,乃肯从。贼知其绐己,必先使受污而后释。女遂奋掷批贼颊,与父母俱死,弃尸于野。后贼与官兵格斗,马至尸侧,辟易不肯前,遂陷淖就擒。女亦有灵矣。惜其名氏不可考。论是事者,或谓:“女子在室,从父母之命者也。父母命之从贼矣,成一己之名,坐视父母之惨酷,女似过忍。” 或谓:“命有治乱,从贼不可与许嫁比。父母命为娼,亦为娼乎?女似无罪。” 先姚安公曰:“此事与郭六正相反,均有理可执,而于心终不敢确信。不食马肝,未为不知味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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